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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解读

发表时间:2013/1/30 11:47:24
目录/提纲:……
(八)中
(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三)“劳动报酬”的范围认定以及数额确定
二、“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一)“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八)草案的基础上添加的一个条件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结语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解读
倪忠健
摘 要:近期恶意欠薪引发的恶性事件屡次发生,面对公众的呼吁,饱受争议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终于纳入了刑法修正案(八)。本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条语句进行逐一分析,通过对其客观行为表现、劳动报酬范围、数额认定、加重情节等方面的详尽论述,从而实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较为完整合理的解读。
关键词:行为表现; 劳动报酬; 数额; 严重后果

恶意欠薪入罪的呼声由来已久。最早从2003年农妇熊德明向温家宝总理反映欠薪苦情之后就开始全力推动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入刑法,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执法检查组赴深圳市检查《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时,深圳市有关部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1]全国总工会2010年3月9日建议全国人大将“欠薪罪”纳入刑法,追究欠薪逃匿等恶劣行为的刑事责任。于2010年8月,争议多时的恶意欠薪罪终于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18次会议的两次审议之后,于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表决,最后一次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八)(草案)》。“恶意欠薪罪”被正式列入刑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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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没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来彻底逃避支付。无论有无能力支付,“转移财产”以及“逃匿”的行为已经表明了欠薪者不打算支付,有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如此看来,支付能力并不是考察是否成立本罪的唯一标准。我们可清晰为支付能力只对第二种情况起决定作用,即因支付能力不足而暂时不能支付劳动报酬不成立本罪,然而只要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并达到相关程度,不管是否有支付能力均成立本罪。
(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其强调的是能力问题,也是恶意欠薪行为的一个主观方面属于恶意的参考。“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存在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乃“恶意”之所在,但无能力支付而暂时不支付是具有支付的意愿,不具有主观恶性,不构成本罪。此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欠薪者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由于各种主观上的因素其不愿意支付,或者使用欺骗手段隐瞒自己真正的实有资金达到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需特别注意“使用欺骗手段隐瞒自己实有资产”的行为,是指资产实际存在,并未被真正转移,而是欠薪者通过假造书面凭证来欺骗劳动者或劳动监管部门以达到无能力支付的假象,从而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笔者认为在本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若发现欠薪者存在伪造书面凭证、做假账等行为来佯装自己无支付能力的,则即可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
(三)“劳动报酬”的范围认定以及数额确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即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3]本罪中涉及的劳动报酬可以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参照以上规定的范围加以认定。有学者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等惩罚性措施中的金额也应纳入劳动报酬,笔者认为这些不宜纳入劳动报酬。首先这些惩罚性金额应当不认为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与劳动报酬的定义不一致,其次这些金额的纳入必定增加了原有欠薪数额,可能引起刑法的打击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作口头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据可查,无法确定。这样的情况在欠薪事件中是十分常见的,针对这样的案例中,关于劳动报酬的数额该如何确定?根据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由以下几种方法加以解决:(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3)按照用工同酬原则确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4]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以上的核算标准来确定劳动报酬的数额。
二、“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如果说前面规定的是本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则这两点便是入罪的客观情形要件,首先欠薪金额上要满足“数额较大”,其次还要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方才构成本罪。
(一)“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本罪为新出台之罪名,“数额较大”的界定尚未有统一的说法,但“数额较大”无法界定将致使无法运用此罪定罪量刑,恶意欠薪入罪也就失去了其现实意义。劳动报酬是相对的,从事不同工作的劳动者报酬不尽相同,对于高收入人群,几千元也未必算得上数额较大,然而对于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处于社会底层的打工者,其一年工资可能也就上千元,那么几千元甚至几百元对于他们来说也可算是一笔举足轻重的财产,可能关系到其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之大事。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 ……(未完,全文共6553字,当前仅显示23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