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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宗教信仰_的法律界限

发表时间:2013/2/17 12:56:33
目录/提纲:……
一、宗教信仰_宪法保护的历史发展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_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_的强迫
二、宗教信仰_的权利性质和权利内涵
(一)、宗教信仰_的权利性质
(二)宗教信仰_的权利内涵
三、宗教信仰_的法律限制
(一)实践宗教信仰的一般法律限制
(二)宗教社团在各国法律上受到的一般法律限制
(三)法国对宗教社团的法律限制
……

论文:论z-教信仰_的法律界限
莫纪宏

一、z-教信仰_宪法保护的历史发展

z-教信仰_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早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资产阶级性质的人权文件和宪法中就已经得到了充分肯定。例如,法国1789年《人和公民权利的宣言》第10条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x-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这里已经注意到了“x-教的意见”不受干涉。美国1791年《权利法案》第1条修正案也对“x-教_”作了明确的保护。该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z-教或禁止x-教_”[1]。很显然,在上述两个重要的人权和宪法文件中,z-教信仰_是以“信仰_”的方式存在的。

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中,z-教信仰_又以__的方式得到了保护。该宪法第124条规定:“德国人民,其目的若不违背刑法,有组织社团及法团之权。此项权利不得以预防法限制之”。“z-教上之社团及社团,得适用本条规定”。“社团得依据民法规定,获得权利能力。此项权利能力之获得,不能因该社团为求达其政治上、社会上、z-教上目的而拒绝之”。

苏联十月革命以后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但是,对公民的信仰_给予了充分地关注。z-教信仰_基本上是包含在信仰_内涵中来加以保护的。苏联1936年宪法第124条规定:为了保证公民的信仰_,苏联实行政教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一切公民都享有举行z-教仪式或者进行反z-教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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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及其机构和代表开展活动”。1994年7月29日通过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一、信仰_予以保障。此种_应表现为宽容和相互尊重。二、z-教祭祀_,z-教祭祀根据z-教规章并依法予以组织。三、禁止z-教祭祀之间存在任何_行为。四、z-教祭祀是独立的,与国家分离并受国家支持,特别是在保证z-教进入军队、医院、监狱及劳改等方面”。

据荷兰宪法学家亨利•范•马尔赛文等统计,在总共142部成文宪法中,涉及到了信仰_的占1.4%,涉及了z-教_的占43%,既涉及了信仰_、又同时涉及了z-教_的占45.1%,没有涉及的只占10.6%。由此可见,当今世界各国宪法都以某种形式或多或少地肯定了“z-教信仰_”的内容,“z-教信仰_”是一项公认的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

值得注意的是,“z-教信仰_”在国际人权文件中也得到了体现。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z-教_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z-教或信仰的_,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z-教或信仰的_”。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也对“z-教信仰_”作了充分地保障。该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z-教_。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z-教或信仰的_,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z-教或信仰的_。(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z-教或信仰_的强迫。(三)表示自己的z-教或信仰的_,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_所必需的限制。(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z-教和道德教育的_”。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也规定:“1、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以及z-教_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其z-教信仰以及单独地或者同他人在一起的时候,公开地或者私自地,在礼拜、传教、实践仪式中表示其对z-教或者信仰的_。2、表示个人对z-教或者信仰的_仅仅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考虑,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_而施以的必需的限制”。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第12条也规定:“1、人人都有权享有良心和z-教的_。此种权利包括持有或者改变个人的z-教或者信仰的_,以及每个人单独地或者和其他人在一起,公开地或者私下里宣称或者传播自己的z-教或者信仰的_。2、任何人都不得受到可能损害持有或者改变其z-教或者信仰的_的限制。3、表示个人的z-教或者信仰的_,只能受到法律所规定的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道德或者他人的权利或者_所必需的限制。4、根据情况,父母或者监护人有权按照他们自己的信念,对其子女或者受监护的人进行z-教和道德教育”。

应当说,在国际人权文件中,对“z-教信仰_”的保护往往是“保护”与“限制”并列,既体现了“z-教信仰_”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国际人权文件的承认,又突出了对“z-教信仰_”保护的法律界限。

总之,“z-教信仰_”不论是在国内法上,还是在国际法上,目前已经被世界各国接受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任何民主和法治社会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和必须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加以保护的人权。

“z-教信仰_”在中国宪法上也得到了高度重视。早在1954年宪法第88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z-教信仰的_”。1975年宪法第28条也规定:公民有“信仰z-教的_和不信仰z-教、宣传无神论的_”。1978年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信仰z-教的_和不信仰z-教、宣传无神论的_”。

1982年宪法在总结前三部宪法关于“z-教信仰_”规定的基础之上,对“z-教信仰_”又作了进一步保护性规定。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z-教信仰_”。“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z-教或者不信仰z-教,不得歧视信仰z-教的公民和不信仰z-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z-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z-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z-教团体和z-教事务不受外国_的支配”。应当说,相对于其他国家宪法关于“z-教信仰_”的规定来说,我国现行宪法对“z-教信仰_”的规定是比较详细的,具有自身的特色。

二、z-教信仰_的权利性质和权利内涵

(一)、z-教信仰_的权利性质

关于“z-教信仰_”,尽管在世界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中都得到了相应地保护,但是,“z-教信仰_”在具体的权利性质上却很难加以统一。根据荷兰宪法学家马尔赛文的统计,在世界各国宪法中与“z-教信仰_”相关的权利主要有“信仰_”、“z-教_”以及“z-教信仰_”等等。很显然,从字面上来看,“z-教信仰_”属于“信仰_”和“z-教_”相互交叉形成的一种人权,不过,“z-教信仰_”的权利立脚点主要是“信仰_”,而不是“z-教_”。根据联合国人 ……(未完,全文共15725字,当前仅显示282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论z-教信仰_的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