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蓄意串通,联合提价压价,垄断价格
(二)采取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手段,变相提价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
(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交易者实行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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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益型平价农贸集市价格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型平价农贸集市价格管理,充分体现平价农贸集市的民生性、公益性特点,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公益型平价农贸集市,是指我市以“保供给、稳物价、惠民生”为目标,采取企业投资和政府扶持相结合试点建设,由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交易的固定场所,是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
第三条 平价农贸集市价格管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规定,针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在主办农贸市场、从事农副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摊位租金、服务性收费、商品明码标价、企业内部价格管理、行业价格自律等涉及价格的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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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平价农贸集市内的大型电子显示屏,及时公布市区主要农副产品的批发价及市场平均价格,以引导农贸市场经营者合理定价。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任
第十一条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是市场日常价格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承担市场价格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与场内经营者必须签订入场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要组织建立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场各项价格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集市开办单位负责人、市场经理、物价员、经营者代表以及附近消费者代表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政策法规,分析情况和市场行情,研究政府有关价格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协调价格管理的矛盾,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建议。
第十三条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要建立健全市场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制定免租金农副产品_贸易区准入条件,设置价格监督服务台,配备专(兼)职价格监督服务员,公布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市场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日常价格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要建立价格管理台帐制度,在价格管理活动中要按排专人做好集市场价格管理活动记录、集市公秤服务记录、集市主要品种价格行情记录等三本电脑台帐,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开展好集市内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
平价农贸集市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可采取大型电子显示屏、区间价格显示屏、标价卡(签)、标价牌、标价表、收费公示表等多种标价公示方式。
第十六条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必须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基金,对场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十七条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发现本市场农副产品价格出现异常或高于周边农贸市场平均价格时,应根据市场实际和价格行情,依据合同约定对场内经营者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以稳定农副产品市场价格。
第十八条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宣传、价格咨询、价格
诚信、价格监测、价格巡查、价格
调研和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提供工作所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要利用农贸市场经营场所内的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广告牌等,做好市场价格行情的公布工作,以及进行国家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
第十九条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应加强对场内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市场价格巡查,对违反规定者,应及时加以纠正,并做好价格诚信档案记录。
第二十条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应积极参加政府指导下的行业价格管理组织,结合市场实际,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行业活动,倡导价格诚信,加强行业价格自律。
第二十一条 平价农贸集市经营管理者对场内的计量器具实行“四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 ……(未完,全文共3401字,当前仅显示17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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