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公正
摘要: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也是维系社会协调与和谐发展的保障。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障底线。和谐社会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Abstract: The democracy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law is the approach that carries out the equityand justice of our society, it is also a guarantee that moderateand harmonize oursociety to develop. A harmonious society mustbe a society of the rule of law , and a society of the ruleof law has to be carried out the judicial just 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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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就实体的公正而言,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所谓程序的公正又称为形式的公正,就是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同时,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应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并不是说完全由法官_裁量和_决定,而必须严格依据一定的程序。只有在严格、公正程序的规范下,法律才能得以准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法律的正义价值才能在裁判中得以实现。
实体公正或程序公正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正的程序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但程序公正仍然具有其独立的价值。
构建和谐司法公正,不仅要注意划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还要注意一般的公正和个别的公正。所谓一般的公正,是指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司法所体现的公正性;所谓个别公正,是指在个案的裁判中所体现的公正。一般来说,立法更注重一般的公正,而司法更注重个别的公正,但两种公正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尽管个案的裁判不公正,不一定会对一般公正产生重大影响,但过多的个案裁判不公正,也必然会影响到整体一般的公正,因为大量的诉讼当事人及一般民众往往是从个案的裁判结果中对司法公正问题作出评判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如果从司法活动的总体上来看,一个法院办了一百个案子,其中只有一个错案,那么错案率是百分之一;但如果就那件错案的当事人而言,他涉入的案件是一,错案也是一,错案率是百分之百。”ii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是统一不可分割的。
二、和谐社会司法公正的标准
从社会主体的主观评价看,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体对司法主体将法律平等地适用于相同的行为而得出相同结果的一种满意程度,即如果依照法律相同的行为产生出相同的结果,人们就会因满意而感到司法的公正性,反之则会因不满而感到司法的不公正。那么,如何才能使公民相信法律的权威,进而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求助于司法救济,而不是寻求社会第三种_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和谐社会司法公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样的呢?笔者认为,和谐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一)司法实体公正的标准
在和谐社会中,司法的实体公正应该是:国家(正义)和形式公正(正义)的要求。结果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所追求的一种崇高理想,它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实体裁判上面。衡量一项裁判是否公正的标准,至少应该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严格适用实体法,裁判结果符合形式正义法官裁判案件必须有法可依,任何裁判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裁判的结果要符合形式正义。首先,形式正义要求对于相同情况的案件作出相同的处理。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从纵向来看,情况相同的不同时期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作出相同的裁判(当然其前提是实体规定没有变化);另一方面,从横向看,情况相同的不同主体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作出相同的裁判。如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所犯罪行性质相同的犯罪人均予以定罪,并且对他们判定相同的罪名,对所犯罪行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的犯罪人适用相同的刑罚。法院作出的裁判一旦违背了上述形式正义原则,就是不公正的裁判。当然,所谓情况“相同’或“不同”是相对的,我们绝不可将其绝对化和机械化。如在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破坏程度等均相同,但认罪态度和可教育改造前途不一样,因此适用的刑罚可能不一样,我们不可贸然认定此判决违背了形式正义。对于相同情况的案件作出相同的处理,其实质是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对比,从而使其具有可预见性。其次,形式正义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时,对于案件中的一切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平等是正义的前提,没有平等就没有正义,这是众人皆知的道理。法律规则的适用对于一切当事人来说,都应是完全相同的,不能因为其身份、地位及所处时间、空间等的不同而不同。如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应不偏不倚,即未经法院判决确认就不能认定有罪。司法机关的裁判一旦违反了形式正义的这一要求,就应认定为结果不公正。
(2) 准确地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发现客观事实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但是,司法裁判具有滞后性,事件往往是在发生以后才进入司法程序的,司法 ……(未完,全文共6688字,当前仅显示23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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