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三)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服务宗旨,在优质服务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七)维护财经纪律,抵制违纪、违规行为,不徇私情,事迹突出的
(八)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
(三)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规程,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劳动、工作纪律行为的
(六)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失职读职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含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
(二)携带、传播_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
(三)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组织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或其他非法牟利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在处分期内又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一)主动……
江苏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
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员工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员工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各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员工奖励有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常设项目包括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科技进步奖、技术能手等,非常设项目包括通报表扬、授予专项工作先进个人、授予专项荣誉称号等。在授予个人荣誉奖励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出,经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给予开除处分的,须在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所在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员工对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的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申请复查,受理部门应在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的30 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级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处分变更或撤销的,按规定调整或恢复其相应岗位和薪酬等待遇,对其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撤销处分的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十一条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考察期限为一至二年;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上岗。
第十二条 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二节 违规违纪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三条 员工有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劳动、工作纪律行为: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7 天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 天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 天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
(三)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规程,造成损失的;
(四)寻衅zhi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妨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五)故意干扰、破坏公司信息系统和数据,危及公司
安全生产或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的;
(六)违反国务院、江苏省信访条例和公司信访工作规定,发生越级、集体、非正常上访等行为的;组织、策划、_、纵容亲属或他人参与上述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劳动、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五条 失职读职行为: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损失、损坏的;
(二)违反b_m承诺,泄露公司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对外的重要信息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不负责任,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四)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和交通等方面的规定,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在发生灾害、事故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六)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失职读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含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现金、股票、股权、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各种名义的回扣、奖励、赞助,以及无偿或象征性支付报酬的服务或劳务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借用业务单位的房产、交通工具等物品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未按规定登记上交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与他人合伙 ……(未完,全文共4153字,当前仅显示20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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