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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应当掌握的辩论技巧

发表时间:2013/5/23 20:09:59
目录/提纲:……
一、法庭辩论的原则
(一)法律性原则
(二)事实性的原则
(三)真实性原则
二、辩论取胜的基本条件
(一)思维的机敏性
(二)反驳的针对性
(三)内容的严密性
(四)语言的明确性
(五)态度的庄重性
三、如何应对法庭辩论中的诡辩
四、反击语言侮辱的几种策略
(一)正面警告
(二)借形反击
(三)棉里藏针
(四)幽默诙谐法
(五)因果互证
(六)巧用歧义
五、公诉人的答辩常用几种方法
(一)直接答辩
(二)间接答辩
(三)借言答辩
(四)对比答辩
(五)分类答辩
……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应当掌握的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应当掌握的几种辩论技巧

辩论是指参加辩论双方围绕同一对象,站在对立的立场上阐述自己的意见,反驳谬误、辨明是非,提高认识、宏扬真理而展开的思想交锋活动。墨子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要揭露犯罪、惩治犯罪、分清罪与非罪界限、明辨是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都离不开辩论。只有通过辩论,才能揭露犯罪分子的诡辩,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只有通过辩论,才能消除疑点,使无辜的人不受追诉,避免冤假错案,辩论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在惩治犯罪和维护_、政治稳定过程中,我们可以大力运用辩论这个武器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的实质和罪恶,从而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检察官(公诉人)学习和掌握辩论的技巧是辩论取胜的保障。只要我们掌握了辩论的技巧,就一定能够提高辩论的水平,树立良好的辩论之风,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进程。
下面是笔者根据检察实践,就辩论原则、辩论方法等几个问题加以论述,供各位同仁在实践运用中参考。
一、法庭辩论的原则
法庭辩论不同于一般的辩论,辩论双方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律师,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即正确地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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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公诉人为了证明陈某某致人重伤,指出被害人现正在医院住院,不是重伤怎么住院呢?显然这种推断的理由是靠不住的,没有经过法医的鉴定,谁也不能说被害人是重伤或轻伤。其次是事实与论点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在法庭论中,如果列举的事实与论点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也是有失真实性原则的,起不到辩论前作用。第三是引用的事实和法律条文要相吻合,否则也有会违反真实性的原则。
二、辩论取胜的基本条件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具备几个方面条件:
(一)思维的机敏性。辩论不同于演讲,演讲或有现成的演讲稿,或者有事先拟好的提纲,即使是即兴演讲,只要在演讲前自己理清了思路,也能口若悬河,达到预期的目的。辩论则是双方短兵相接的舌战,双方唱的是“反调”,因此不能一厢情愿地按照自己的思路发出语言信息,而必须密切地注视对方语音的来龙去脉,因势利导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论点。这就决定了辩论必须具备思维的机敏性。公诉人要迅速、及时,准确地接受和处理对方发出的信息,接着向对方发出自己的新信息。公诉人只有具备思维的机敏性的基本条件,才能及时而又迅速地理解对方的观点和论据,发现对方在辩论中的疏漏和失误,从而决定驳斥的方式和组织语言攻势,如果没有思维的机敏,那么面对对方的“唇枪舌战”,就会一筹莫展、节节败退。
(二)反驳的针对性。辩论双方在辩论中就某一个问题发表自己不同意见不可能一开始就对某个问题有一致的看法,因此,只能在谁是谁非的角逐中击败对方,有效地保存自己。反驳必须具有针对性,要反驳对方要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据,要紧紧抓住对方论据中的矛盾和谬误反驳,使对方防不胜防,束手无策,如果辩论中失去了反驳的针对性,那么就无法有力击中要害。漫无边际的夸夸其谈,无论如何也是辩不出是非来的,只会变为辩论者的语言游戏。
(三)内容的严密性。要使辩论显示出强大的逻辑,必须注意辩论内容严密性。首先,要做到辩论内容的严密性,辩论的双方必须保持论题的同一性,紧紧围绕论题展开辩论,不能离论题做空泛的议论。其次是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论据与论题要有必然的联系,各种论据要形成一种锁链,一环紧和一环。如果论据与论题缺乏必然的联系,或者自相矛盾,那么不但缺乏说服力,而且会让对方抓住把柄,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辩论双方在辩论中,不能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违反逻辑的诡辩,它破坏了辩论内容的严密性,使辩论失去了意义。
(四)语言的明确性。辩论是一种富有机智性的语言表达艺术,要使别人容易接受自己发出的信息,就必须保证论述语言的明确性。辩论双方的语言要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明白晓畅,切忌使用晦涩,曲折模糊的语言。古人云:“善辩者寡言”,这就是说辩论的语言要言简意赅,要用最经济的语言表现出最大的意蕴。为了辩论语言明确的需要,辩论还必须运用多种修辞手法,如设问、反问等,以加强辩论语言的形象和生动,使辩论的语言充满着气势和力量,进而达到挥洒自如的境地,要做到语言的明确性,也要注意语言的节奏感,即语言的轻重缓急、明了清晰、抑扬顿挫、节奏鲜明、张弛有度,同时有必要辅之以必要的肢体语言。
(五)态度的庄重性。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辩明是非,探求事物的真理。因此,辩论中不能哗众取宠,辩论双方都要庄重,双方都要尊重对方,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不失和气,不能把辩论变成无端的人身攻击;既要幽默风趣、生动活泼,又要严肃认真。
三、如何应对法庭辩论中的诡辩
诡辩是一种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为谬误进行似是而非的论证的方法。诡辩的特点把无理说成有理,把谬误说成正确,貌似公允,因而危害极大。尤其在法庭辩论中如果使用诡辩,则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以下是针对诡辩的常见形式的应对之策。
法庭辩论中诡辩的第一种形式是故意曲解法律概念。法律概念都有规定的具体含义,因而非常明确。然而在法庭论中,有些辩论者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故意曲解法律概念。故意曲解概念这种诡辩一般发生在被告人和辩护人当中,其目的是为被告入开脱或减轻罪责,因此只要公诉人正确认识被曲解概念的含义,直接切中诡辩的要害所在,指出其错误。就可置诡辩者于窘境。
第二种形式是偷换论题。所谓偷换论题,是有意地把对方的论题换成另一个论题。这种诡辩形在法庭辩论中时有发生,有些辩论者不同意另一方的观点,故意采取答非所问的方式予以回避。对于这种诡辩,辩论的一方可以采取重申自己论题的方法,引起对方的重视,也可以直率地指出对方没有就自己提出的问题答辩,而扯到另一个问题上去了,迫使对方改正自己的诡辩。当然采取第一种方法更为恰当,它可以避免伤害对方的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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