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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人大监督审判机关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发表时间:2013/11/16 16:14:21
目录/提纲:……
一、人大监督审判机关的现实困境及原因
(一)监督理念需更新
(二)多角色利益冲突
(三)群众参与分散化
(四)监督信息不对称
二、人大监督与法院审判的内在关系和行为边界
一是司法权归属的专有性
二是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
三是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
三是人大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不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
三是人大地位的超脱并不意味着个人超脱
三、构建人大监督审判机关的合理路径
(一)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
(二)充分运用法定监督手段
1、撤职、罢免
2、质询
3、专项监督决议
(三)拓宽群众政治参与渠道
一是鼓励成立司法类社会组织
三是建立人大代表接待制度,每周定期定点接待群众,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急所盼
(四)实现同异体监督互动
(五)加强人大自身民主建设
一是发挥委员会集体议事的原则
二是设立司法监督处
……

论文:人大监督审判机关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内容摘要:宪法赋予审判机关独立审判的权力,同时规定审判机关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政治民主化进程加快,人大监督地位提升到新高度。人大监督审判机关总体上是包容契合的关系,有时候也出现不稳定的情况。本文拟结合近年来的实证案例,分析归纳人大监督审判机关的现实困境,并根据政治、法律学原理提出人大监督审判机关的行为边界,在总结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人大监督审判机关的合理路径。
关键词:人大监督 审判独立 现实困境 行为边界路径选择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全国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的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宪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享有独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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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判决、加快执行的建议高达60%,有的代表就涉及本单位的案件多次提出再审请求。
(三)群众参与分散化。在成熟的_民主国家,社会结构已分化为国家政治领域、公民社会和私人领域并存的多元结构。“有人提出一个打算向世人推广的思想或意识,他就立即会去寻找同道;而一旦找到了同道,他们就要组织社团。社团成立之后,他们就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一个远处的人也可以知道和行动将被人们仿效的力量。这个力量能够发表意见,人们会倾听他的意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公民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公民个人基于公共诉求而成立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比如北京市成立了民间环保组织“四大绿党”,积极参加人大关于环保工作的监督,将零散的个人诉求整合为科学建议,实现了个人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司法类社会组织较少并呈现官方半官方化倾向,利益表达权掌握于精英_,群众参与面临无组织化、无序化、非制度化等困境。脱离了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人大监督成为空中楼阁。
(四)监督信息不对称。在监督工作中,人大通常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研等形式了解审判机关工作情况。实际中,汇报内容多是摆功夸好,对不足及原因分析较少,调研一般选择工作成绩好的地方进行,工作薄弱的地方选择较少,人大难以掌握全面真实的情况。审判机关内部有比较健全的监督机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比较了解,便于掌握各种信息,容易做到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但出于评优评先等部门利益考虑和感情色彩,内部监督往往不公开,惩戒力度也相对较轻。而作为异体监督的人大监督具有法律层次高、公开性强等优点,但在实行操作中,由于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司法腐败的隐蔽性、中间环节较多等原因,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沟通渠道不畅通、监督成本较高的弊端,人大监督审判机关处于被动状态。
二、人大监督与法院审判的内在关系和行为边界
自上世纪以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的原则的内在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归属的专有性。国家的司法权专属于法院,不能由任何其他机关、组织、个人代行司法事务;二是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法官在依法履行司法职务时,不受任何外界_的干扰、影响和控制;三是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司法权独立行使必须以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前提,否则就会导致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
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法院独立审判,这并不意味着否认人大监督,相反法院独立审判职能的正常运作,需要人大监督。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权力寻租空间拓宽,权力的扩张性、可交换性等固有属性,使得司法权总是企图跨越公共性边界,存在权力异化的可能,群众要求监督司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根据权力制约权力的普遍原理,独立审判权的存在,必然以人大监督权的设立为逻辑前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前提下,“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审判权力一旦让渡给法院,人大便不再保留审判权力,只能用人大监督权去监督司法审判权力,而并非用人大判断代替法官判断。
根据我国政治特点和实际,人大监督应在遵循审判独立的原则下,围绕对司法主体、司法制度等关系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开展监督。实务界有的观点仍推崇个案监督,理由主要有三:一是个案不公是司法不公的直接体现的,纠正个案判决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 ……(未完,全文共5449字,当前仅显示19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人大监督审判机关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