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律师在企业“走出去”战略中的介入方式
(一)事先了解投资地法律
(二)参与交易结构设计与谈判
(三)规范合同的订立
(四)完善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
(五)保持与企业投资地分支机构的沟通
(六)与投资地律师紧密合作
二、中国律师涉外业务能力现状
三、律师涉外业务能力提升的路径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支持
(二)提升律师语言能力
(三)进行律师国外培训
(四)熟悉国外法律
(五)加强行业复合型知识
(六)取得国内企业的重视
(七)形成国内外服务网络
1、《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第52章第2节
9、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终字第6号
……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与律师业务的提升
——以安徽省律师为视角
摘 要:“十二五”规划之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安徽省企业也不甘落后,但与此随之而来的是海外投资遇到了种种麻烦和纠纷。我国企业在外贸易、建筑、矿业投资等方面均曾遇到争议,不少进入了法律程序。“走出去”战略对法律人才有着特殊的需求。法律人才的国际化要求,主要是源于经济全球一体化。中国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严重不足,以致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企业未能得到中国律师的有力支撑和服务。律师涉外业务能力的提升,是一个长期规划,需要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支持。作为主要服务于安徽省外向型企业的律师,笔者亲身体会到律师在安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中所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有待改进之处,以及亟待解决的涉外律师培养问题。现将笔者在涉外专业法律服务介入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方法方式,包括涉外律师培养的一些体会进行简要
总结。
关键词:对外投资 涉外律师 律师培养
一、律师在企业“走出去”战略中的介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确立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性规划。中国企业“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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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麻烦和纠纷,在建筑、矿业等方面均曾遇到争议,不少进入了法律程序。笔者所在的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5]主要面向外经贸、海商海事、投资、国际金融等涉外业务,数位律师为安徽省及合肥市律协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骨干,曾经参与了多个安徽省企业对外投资、国际
银行保函、信用证止付等项目,提供从交易文件起草、谈判、执行,到诉讼纠纷解决等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并曾经赴海外参加顾问单位的仲裁及诉讼等相关程序,积累了丰富的_投资法律服务经验。在服务过程中,笔者亲身体会到律师在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中所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有待改进之处,以及亟待解决的涉外律师培养问题。现将笔者在涉外专业法律服务介入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方法方式,包括涉外律师培养的一些体会进行简要总结,与有兴趣的读者共享和交流。
(一)事先了解投资地法律
首先,律师应当熟悉相关国际规则和了解东道国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要懂得国际惯例,特别是了解和研究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在海外上市和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事前的法律论证工作,做好“走出去”的准备。所谓“准备”就是要借助律师对东道国的法律和市场做好周密研究和调查,了解东道国的市场、法律环境及可能的诉讼成本,掌握市场规则,做到规范投资,科学决策,防范和规避法律与合规风险,这样“走出去”才可能成功。[6]
其次,律师应当针对东道国的法制状况做好准备工作。我国企业_投资的东道国常常是发展中国家,例如由元太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某些安徽省企业在非洲、中美洲的建筑业、矿业等有着大量的投资。这些国家的法律往往存在不健全、不透明和变更频繁等特点,有时甚至相互冲突,从而使我国企业_投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在一些国家,外国投资者获得法律法规的渠道有限,难以完全获得所有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税负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某些国家,特许权的授予方同时也是立法主体,可能通过后续立法变更项目的开发条件,取得对其有利的安排,尤其是在外商投资准入、税、优惠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变更会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的成本、利润及进度造成影响,甚至影响项目特许权的授予和维持。为防控上述风险,我们通常建议投资者在相关文件中规定,东道国政府尽最大努力保证后续立法不会对项目造成不利影响,否则,项目公司/股东有权从东道国政府获得足够的补偿,并约定补偿金的计算方式。[7]
再次,对于中国与东道国间的法律冲突做好充分准备。在安徽省某企业的涉外合同纠纷中,元太所律师曾经就合同生效效力问题发现了中国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在中国合同经签字即可生效,而在该东道国需要经过公证或者有两个证人的见证才可生效。为避免在纠纷解决程序中,因合同是否成立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前首先对投资所在地国、对方当事人所在国的相关合同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尽量保证合同效力的完备,避免之后因合同效力法律规定的冲突而造成不必要的问题。
(二)参与交易结构设计与谈判
企业驻外分公司的经营人员主要从管理、营利等方面来进行交易结构设计与谈判,但容易忽视某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果律师提前介入到企业驻外分公司的成立、与国外企业的商务谈判、合同订立、工程运营的程序中来,可以用法律专业的视角看待问题,发现可能潜在的风险并提前予以规避。在元太律师事务所为顾问单位处理的某次涉外工程纠纷的过程中,发现在纠纷处理中出现的某些不利因素(如分公司设立的股东构成等方面)完全可以在商务谈判和工程运营过程中进行防控。之后,元太所律师开始尝试建立与顾问单位驻外分支机构的常态化联系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规范合同的订立
首先,明确合同的签订主体以便于追索。在元太所律师经手的某次涉外工程纠纷之中,发现对方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即使中方胜诉也难以执行到对方的财产。对方业主拥有多个公司,中方曾经试图利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来执行对方业主其他公司的财产,但被当地法院驳回。通过此次的经验,律师建议公司在之后的业务中,在签订合同前首先查明对方主体的资质和实力,避免因财力不足而造成拖欠款项,甚而造成即使中方胜诉也难以执行到款项的情况。
其次,完善合同条款以避免被恶意索取保函。保函目前是国际商务中的重要 ……(未完,全文共8281字,当前仅显示22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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