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二)在本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本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三)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提名、任免董(监)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
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
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 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
诚信与勤勉义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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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 外部监事的聘任
第九条 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
在选举外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监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
第十条 外部监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监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第四章 外部监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和监督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以上委员为外部监事,并由外部监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外部监事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外部监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监)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外部监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外部监事的意见予以公告,外部监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本行应将各外部监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六条 在本行担任外部监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外部监事的职责。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外部监事职权的行使
第十七条 本行外部监事享有和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监事会决策的事项,监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外部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本行向外部监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和外部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 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监事会应积极为外部监 ……(未完,全文共3516字,当前仅显示177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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