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运作流程管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运作流程,提高检察建议的严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调查研究。我院案件承办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涉案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制度、管理和监督中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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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办人起草《检察建议书》,并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相关分管检察长审批。对关系全局的、重大的《检察建议书》由检察长签发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经签发的《检察建议书》,由承办部门将文稿送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办公室作形式审查。
四、报送与备案。所有拟发送的《检察建议书》,由我院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检〔年份〕*号),加盖院章。制作好的《检察建议书》,由承办部门以我院的名义送达被建议单位,由被建议单位签收送达回证;由办公室报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发送我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关乎全局、重大的以及针对被建议单位不作为、乱作为发送的《检察建议书》,由检察长签发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报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以便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实
整改措施。
五、跟踪督办。对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承办部门要定期跟踪督办,注重收集书面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回访被建议单位,检查落实情况,评估建议效果。对于逾期没有回复的检察建议,应当重点回访,了解分析原因,帮助被建议单位协调、解决落实检察建议中遇到的问题。
承办部门发现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消极落实检察建议或者未达整改效果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并与被建议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六、异议处理。被建议单位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察建议的事实情况或者整改意见存在异议,向我院提出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于受理后3日内转检察建议的承办部门重新审查核实。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结论以我院名义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同时送我院办公室、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检察长对我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为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 ……(未完,全文共1651字,当前仅显示104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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