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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_代表任期制实践困境探析

发表时间:2014/3/21 17:27:21
目录/提纲:……
一、机构运行困境:编制权责的缺位
二、保障机制困境:法理依据的掣肘
三、监督作用困境:督办权限的缺失
四、社会联络困境:信息传递的阻隔
五、决策参与困境:决策效能的不足
一是_代表权威性不足
二是_代表精力时间不够
……
_代表任期制实践困境探析

内容提要 自1988年以来,在多年试点的基础上,_代会常任制与_代表任期制的实践在取得丰富经验的同时与_内外的政治期待还有较大差距。本文试从_代表机构运行、保障机制、监督作用、社会联络、决策参与等五个方面,对目前_代表任期制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加以探究分析,以期推动_代表任期制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 _代会常任制; _代表任期制; 困境

1892年9月,恩格斯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写道:“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_代表大会。即使为了遵守_章,你们执行委员会也必须这样做;否则你们就会为那些喜欢叫喊的人提供极好的口实。而且,让全_哪怕一年有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1]1956年4月,_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_的常任代表。”同年9月,在_的八大上,_代表中央正式提出了_代会常任制问题,他说:“_中央委员会在_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_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然而令人惋惜的是,自1958年后长达20年中,我们_的民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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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会领导之下开展工作,这就在相当程度上隔离了_委会的直接干预,解开了_代表开展工作的束缚。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_代会机构的_编制需进一步调整改革,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科学性欠缺的问题。设置_代表工作机构的根本目的在于寻求民主执政与高效执政的平衡,而要防止落入一个徒增负担而不见成效的陷阱,这就需要各级有关部分群力群策,积极破解机构运作中编制与权责缺位的困境,真正做到精简、统一、高效。

二、保障机制困境:法理依据的掣肘

给予_代表各个层面的必要保障是充分发挥_代表效用的关键,其中物质保障是基础,_代表主体地位的保障是重点,对_代表自身监督的保障是关键,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任何一个环节的短板都会深刻影响到_代表整体效用的发挥。就目前这三个环节的保障制度来看,都或多或少存在法理依据不明确、不详尽,具体实施操作受掣肘的问题。

1.物质层面的保障

包括_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经费保障和场地设施保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已作出解释,但是缺乏详细说明,比如经费应占多大比例,经费是从_费中支出还是从财政开支中划拨尚无明确规定,这都需要相关法律规章作出明确详尽的说明,此处可以借鉴人大、政协的做法,将_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2._代表主体地位的保障

必须坚持把保障_代表的主体地位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理念。坚持把落实和保障_代表的主体地位放在首要位置,同时,_代表自身应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由于_代表需要深入各机关部门、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进行考察调研,而_代表由于自身权限和能力的限制,就必须有各方支持配合才能保证调研的成效。

然而,从目前各地_代表的工作状况来看,或者是存在向上反映问题被推诿塞责、石沉大海的现象,或者是_员群众对_代表的工作认可度不高,认为是“摆摆花架子,没啥实际作用”,_代表费了半天劲却两头不讨好,久而久之工作热情被磨灭掉,_代表这个_群之间的重要桥梁就成了“断桥”。

3.对_代表自身监督的保障

代表与选民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代表通过选举获得选民的合法授权与委托,因此,代表应当是代表者利益或诉求的忠实反映者,而非异化为权力的滥用者。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无产阶级_中,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并且随时可以撤换”[3]。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我们缺乏_员罢免所选代表的制度,_员虽然被赋予罢免和更换不称职的代表的权力,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缺乏这方面的渠道和制度。《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_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但也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罢免代表制度。

从实践来看,_内鲜有_代表被罢免的实例。由_代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在工作实践中被发现不能胜任领导工作,不能对_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形成强有力的支持,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小集团谋取私利乃至违法乱纪,此时_员群众和_代会却“有看法而没办法”,不能通过规范的制度和程序将他们罢免或撤换,并将自己授予的权力重新收回。上述问题的出现,实际上也就意味着_代会对其选举产生的人员失去了严格的监督,_代会的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监督作用困境:督办权限的缺失

_的各级代表大会应当是同级_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而_委会和常委会应当是各级代表大会的受权机关,也就是常说的执行机关。因目前_代会的重要事项均由同级_委(或通过大会主席团形式)决定,与其说_代会选举产生并监督_(纪)委会,不如说_代会是在_委会的周密安排下召开的,_代会往往成为实现_委意图并使其合法化的工具,其监督职能易于虚化[4]。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_员代表法定地位的不明确,又有具体实践方面的种种困境。

首先,现行相关_内法规虽然规定了_代表有参与讨论修改报告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调研、建议、评议等权利,但没有对_代表的提名权、询问质询权、弹劾罢免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很明显,这些重要权利保障的缺失使得_代表的监督无论在效果上还是在意义上都大打折扣,“监督无保障,不如做个老好人”[5]。

其次,部分代表素质不高,参政议政能力有限;代表构成单一,缺乏民主意识,唯上级马首是瞻,有时监督难免流于 ……(未完,全文共4548字,当前仅显示22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_代表任期制实践困境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