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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党代表任期制实践困境探析

发表时间:2014/3/21 17:27:21
目录/提纲:……
一、机构运行困境:编制权责的缺位
二、保障机制困境:法理依据的掣肘
三、监督作用困境:督办权限的缺失
四、社会联络困境:信息传递的阻隔
五、决策参与困境:决策效能的不足
一是党代表权威性不足
二是党代表精力时间不够
……
党代表任期制实践困境探析

内容提要 自1988年以来,在多年试点的基础上,党代会常任制与党代表任期制的实践在取得丰富经验的同时与党内外的政治期待还有较大差距。本文试从党代表机构运行、保障机制、监督作用、社会联络、决策参与等五个方面,对目前党代表任期制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加以探究分析,以期推动党代表任期制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 党代会常任制; 党代表任期制; 困境

1892年9月,恩格斯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写道:“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即使为了遵守党章,你们执行委员会也必须这样做;否则你们就会为那些喜欢叫喊的人提供极好的口实。而且,让全党哪怕一年有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1]1956年4月,_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同年9月,在党的八大上,_代表中央正式提出了党代会常任制问题,他说:“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然而令人惋惜的是,自1958年后长达20年中,我们党的民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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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会领导之下开展工作,这就在相当程度上隔离了党委会的直接干预,解开了党代表开展工作的束缚。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党代会机构的_编制需进一步调整改革,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科学性欠缺的问题。设置党代表工作机构的根本目的在于寻求民主执政与高效执政的平衡,而要防止落入一个徒增负担而不见成效的陷阱,这就需要各级有关部分群力群策,积极破解机构运作中编制与权责缺位的困境,真正做到精简、统一、高效。

二、保障机制困境:法理依据的掣肘

给予党代表各个层面的必要保障是充分发挥党代表效用的关键,其中物质保障是基础,党代表主体地位的保障是重点,对党代表自身监督的保障是关键,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任何一个环节的短板都会深刻影响到党代表整体效用的发挥。就目前这三个环节的保障制度来看,都或多或少存在法理依据不明确、不详尽,具体实施操作受掣肘的问题。

1.物质层面的保障

包括党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经费保障和场地设施保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已作出解释,但是缺乏详细说明,比如经费应占多大比例,经费是从党费中支出还是从财政开支中划拨尚无明确规定,这都需要相关法律规章作出明确详尽的说明,此处可以借鉴人大、政协的做法,将党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2.党代表主体地位的保障

必须坚持把保障党代表的主体地位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理念。坚持把落实和保障党代表的主体地位放在首要位置,同时,党代表自身应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由于党代表需要深入各机关部门、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进行考察调研,而党代表由于自身权限和能力的限制,就必须有各方支持配合才能保证调研的成效。

然而,从目前各地党代表的工作状况来看,或者是存在向上反映问题被推诿塞责、石沉大海的现象,或者是党员群众对党代表的工作认可度不高,认为是“摆摆花架子,没啥实际作用”,党代表费了半天劲却两头不讨好,久而久之工作热情被磨灭掉,党代表这个党群之间的重要桥梁就成了“断桥”。

3.对党代表自身监督的保障

代表与选民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代表通过选举获得选民的合法授权与委托,因此,代表应当是代表者利益或诉求的忠实反映者,而非异化为权力的滥用者。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无产阶级_中,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并且随时可以撤换”[3]。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我们缺乏党员罢免所选代表的制度,党员虽然被赋予罢免和更换不称职的代表的权力,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缺乏这方面的渠道和制度。《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但也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罢免代表制度。

从实践来看,党内鲜有党代表被罢免的实例。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在工作实践中被发现不能胜任领导工作,不能对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形成强有力的支持,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小集团谋取私利乃至违法乱纪,此时党员群众和党代会却“有看法而没办法”,不能通过规范的制度和程序将他们罢免或撤换,并将自己授予的权力重新收回。上述问题的出现,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党代会对其选举产生的人员失去了严格的监督,党代会的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监督作用困境:督办权限的缺失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应当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党委会和常委会应当是各级代表大会的受权机关,也就是常说的执行机关。因目前党代会的重要事项均由同级党委(或通过大会主席团形式)决定,与其说党代会选举产生并监督党(纪)委会,不如说党代会是在党委会的周密安排下召开的,党代会往往成为实现党委意图并使其合法化的工具,其监督职能易于虚化[4]。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党员代表法定地位的不明确,又有具体实践方面的种种困境。

首先,现行相关党内法规虽然规定了党代表有参与讨论修改报告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调研、建议、评议等权利,但没有对党代表的提名权、询问质询权、弹劾罢免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很明显,这些重要权利保障的缺失使得党代表的监督无论在效果上还是在意义上都大打折扣,“监督无保障,不如做个老好人”[5]。

其次,部分代表素质不高,参政议政能力有限;代表构成单一,缺乏民主意识,唯上级马首是瞻,有时监督难免流于 ……(未完,全文共4548字,当前仅显示22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党代表任期制实践困境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