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充分认识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有利于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发展
(四)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五)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二、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六)指导思想
(七)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是坚持自愿有偿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
四是坚持协调推进
(八)总体目标
三、明确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的主要任务
(九)明确托管主体资格
(十)签订托管服务合同
四、加大对农田托管经营服务的政策扶持
五、健全农田托管经营服务保障机制
……
关于大力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的意见
(送审稿)
农田托管经营服务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农户与服务组织就农业生产主要环节或全过程商定托管服务标准与价格,由服务组织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统一服务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实施农田托管经营不仅能提高土地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效益,而且对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也将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部分地区在这一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受到了群众肯定和社会关注。为大力推广农田托管经营服务经验,切实提高农业服务社会化水平,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组织和制度创新,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有利于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发展。中央和省明确要求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创新,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徐州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市,近年来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全省领先、全国有影响,应当在加快农业现代化新征程中积累新经验、打造新品牌、树立新形象。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就是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进行的创新和发展,是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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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形成良好乡风民风,维护
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六)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两快两带三先”新要求,紧紧围绕“三农”工作中心任务,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农田全程托管经营服务,不断提升农业的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七)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侵害农民经济利益。二是坚持自愿有偿。各服务主体依据自身能力自主确定提供服务范围,由农户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手段强制统一推行。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服务收益归提供服务主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实事求是制订发展目标,落实扶持激励措施,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切忌一哄而起、一蹴而就,防止“一刀切”导致大起大落。四是坚持协调推进。把推进农田托管经营服务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农业经营机制创新、搞活土地生产要素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八)总体目标。今年年底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自2013年起,各县(市)、铜山区大宗农作物生产推行全程托管面积每年不少于10万亩,贾汪区不少于5万亩;通过五年努力,全市大宗农作物生产推行全程托管面积力争达到1/3以上。
三、明确推行农田托管经营服务的主要任务
(九)明确托管主体资格。开展农田全程托管服务的主体,应拥有较为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技术推广力量和必要的周转资金,可以是合作社,也可以是龙头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和种田大户等。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专业技术人员等领办、创办农田托管服务组织。现有托管服务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逐步向全程托管经营服务拓展。
(十)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农户和服务组织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托管服务合同,明确托管环节、托管时限、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明确服务承诺和收益承诺,以及委托方和承托方的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等。农田托管服务合同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统一样本。托管期限应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年限内,可以一季一签,也可以一签多季。为了便于茬口的衔接,提高农田托管的经营效益,鼓励一次性签订托管时间较长的合同。
(十一)制定农田托管服务制度和标准。切实加强托管服务制度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完善托管主体服务能力和技术资质审查、登记备案、网上公示等制度,确保托管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县级农业、农机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规范的分品种、分生产环节的农田作业服务标准,切实强化服务监管。
(十二)成立农田托管纠纷调处机构。县、镇两级都要成立由农经、农业、农机、司法、审计、
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农田托管纠纷仲裁机构,调解和仲裁农田托管经营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为托管双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和纠纷调处、仲裁等服务,切实维护托管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农田托管土地管理制度。农田托管前应建立土地承包权人登记制度,实行承包土地GPS勘界定位,参照地籍管理办法将托管土地的面积、位置等基础数据明确到户,形成基础资料并由专门机构负责保存,在托管合同依法解除后由托管服务主体负责恢复原状。对因生产需要,建设必要的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配套设施的土地,凡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均视为设施农用地。
(十四)发挥基层组织协调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村组中介作用,提倡村组采取统一组织村民参与协商的方法,商定农田托管服务价格,面积较大、有条件的可探索招标方式。对有能力种田又想种田的农户,可协调吸纳到服务组织从事农田作业,为服务组织创造良好的服务条件,加快拓展农田托管服务覆盖面。托管服务主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支付适当费用用于村组相关工作支出。
(十五)开展农田托管服务试点。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勇于创新,敢于突破,积极培育一批全程农田托管服务典型。年内要选择一批村级班子凝聚力强、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农田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服务组织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镇(村)开展农田托管试点,并及时
总结试点经验,加快推广步伐。试点村主要大宗农产品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年底前应达到80%以上。
四、加大对农田托管经营服 ……(未完,全文共4904字,当前仅显示24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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