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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的政府财税规制

发表时间:2015/4/27 15:28:15
目录/提纲:……
一、引言
二、非营利组织的“三次”分配功能
(一)“政府失灵”与非营利组织的“三次分配”功能
(二)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功能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三、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的社会福利优化模型
(一)模型的前假设
(二)理论模型
(三)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与政府“二次分配”的社会福利效应比较
(四)结论
四、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的财政规制
(一)国内外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财政激励规制
(二)中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财力支持的实证检验
(三)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约束规制
五、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的税收规制
(一)国内外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比较
(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约束规制
……
论文: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的政府财税规制
——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视角

摘 要:非营利组织对社会资源的“三次分配”是政府“二次分配”功能的有益补充。本文运用经济学的基数效用原理和社会福利函数理论建立了可计算的社会福利函数,进而构建“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的社会福利优化模型”,并用以比较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与政府“二次分配”的社会福利效应。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非营利组织的财税制度比较和实证分析推出政府对公益性和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实施差别化财税规制的理论准则。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三次分配 社会福利 财税规制

Fiscal and Ta*ation Regulations on the Third Distribution of NPO
——A View Based on Ma*imization of Social Welfare
Abstract: The third distribution function of NPO is a good complementarity to the second distribution function of government. In this paper, we use Cardinal Utility and the theory of Social Welfare Function to set up a kind of Calculable Social Welfare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0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征[1](Salamon L. M,1995)。
“非营利组织”构成了社会“第三部门”的研究对象。20世纪70年代以来,“第三部门”作为福利国家中政府行动的替代性工具受到了极大重视(Mishra ,1984;Offe,1984;O’Connor,1973),_主要发达国家政府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力度。从各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路径看,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直接给与资金或物质支持;二是通过税收优惠或减免的形式间接给与财力支持。但是,各国政府在对本国不同类型非营利组织的财力支持及税收减免的立法方面却实施差别对待原则。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学的基数效用原理和社会福利函数理论构建“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的社会福利优化模型”,来分析非营利组织的“三次分配”功能对整个社会福利产生的影响,为政府针对不同类型非营利组织实施差别化的财税激励与约束规制提供理论依据。
二、非营利组织的“三次”分配功能
非营利组织既参与社会的生产过程(如:商业性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又参与社会的再分配过程(如:慈善性非营利组织的募捐活动)。而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本质区别在于它的管理者缺少用以分配利润的股权或其他控制权凭证。[2]非营利组织虽然并不被禁止从事营利业务获取利润,但是它从根本上禁止将净利润分配给与组织的实际控制相联的个人,如会员、办公人员、董事、理事等,其净利润只能用于与组织成立的宗旨相关联的各种服务活动[ Henry B. Hansmann.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J].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 89, No. 5 (Apr., 1980), pp. 842。],如捐赠、救济、公益活动或福利事业。从整个社会生产过程看,非营利组织的这些服务内容都属于社会再分配领域的活动。为了与政府的“二次分配”功能相区别,一般将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再分配活动称之为“三次分配”。
(一) “政府失灵”与非营利组织的“三次分配”功能
目前中_学者提出了多种关于非营利组织功能的理论假说,如:基于非营利组织服务理念的“志愿者行为说”[3]、基于非营利组织与市场关系的“弥补合约失灵说” ……。其中与非营利组织的“三次分配”功能密切相关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Burton A. Weisbrod,1974)提出的“政府失灵学说”。韦斯布罗德指出消费者个人的需求具有异质性(The Heterogeneity of Quantities Demanded),这会导致个人对于公共品需求的差异。政府组织通过强制性征税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它所提供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均由政治决策过程决定,但政治决策过程趋向于满足中位选民(media voter)的需求,致使一些成本高而效益低的公共品因受到多数选民的排斥而无法提供,造成少部分民众的特殊公共品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出现“政府失灵”问题。[4]与政府的供给机制相比,非营利组织更具有灵活性,它能针对特殊_提供多元化的产品或服务。[ Burton A. Weisbrod. Toward a Theory of the Voluntary Nonprofit Sector in Three-sector Economy M]. New York: Russel Sage .1974.]非营利组织着眼于提高少数特殊社会_的福利。在“三次分配”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必须将净利润用于提供与组织宗旨相容的商品或服务。非营利组织能够提供由于大多数纳税人不感兴趣从而政府部门无法提供的公共品,使个体民众或小团体的多样化需求得以满足。
非营利组织的“三次分配”功能与政府部门的“二次分配”功能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数量取决于政府部门能够满足选民多样需求的程度。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需求的同质性越高,对政府公共品供给的不满意程度越低,一个社会中非营利组织的数量相对就越少。相反,民众对政府运用税收体系提供的公共品数量不满意程度越大,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就越多。对于特定的公共品供给,消费者需求的差异度越大,可预计的非营利组织的供给量就越大。
(二)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功能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按照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净利润的分配)的受益_不同可以将非营利组织划分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宗旨是为组织以外的某些特殊社会_提供服务,提高这部分社会成员的福利,其提供的服务与组织内部成员利益无关或关联度很低,例如慈善组织、希望工程等都属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互益性非营利组织是会员制的民间社团,是指由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构成的、以促进会员特定利益为目标的社团,在国外一般称作利益集团( interest group)。这些利益集团为谋求有利于成员特别是团体会员的利益,对议会、政府以及司法机关施加影响和压力,从而又称其为压力集团,例如行业商会、协会或同业会等。
公益类和互益类非营利组织的“三次分配”功能在追求“公平性”和“效率性”方面各自存在优缺点。首先,从公平的角度看: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三次分配活动追求的是一种“社会公平”。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是组织外部的特殊 ……(未完,全文共15838字,当前仅显示28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非营利组织“三次分配”的政府财税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