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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若干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06/1/9 19:52:42
目录/提纲:……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
二、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四、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五、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例外及法律后果
七、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及举证责任
八、结束语
……
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公示公信是物权流转前提,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物权与债权的对立冲突善意取得则基于秩序优先的法律理念冲击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而倾向于对整体利益的保护。本文从占有与公示公信入手分析了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并就动产作委托物与脱离物区分进一步明确限定其适用范围,引入时效制度、有偿回复制度以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从法律制度设计上平衡各方利益。本文借鉴了各国善意取得制度及法律价值的取向立足于我国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立法化理论探讨上也不是十分完善的现状为构建我国善意取得理论体系在将来的物权法中建立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理论准备。
  关键词:善意取得、占有、公示公信、无权处分、信赖利益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的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中的时效制度而发展起来的。日尔曼法采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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