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真正确立人大监督的地位
一要强化监督机构的地位二要加强对监督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保障
二、健全人大监督的机构
五是有权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揭露违法失职人员
三、完善人大监督的程序
三是监督的法律后果,监督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强制手段等
四、强化人大监督的效力
五是对违宪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督促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拓宽人大监督的渠道
四是做到“议事议程”和“议事结果”两公开,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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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
在我国的国家监督_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其功能在于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忠实于宪法、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严格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但由于_和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_中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一方面,随着行政监督机制的日益完备,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人大监督的“隔离层”。如,行政审计和监察制度是现代国家从
财政和人事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制度,是制约行_力的有效手段,但在我国现行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察部门列入行政序列,属行_力内部监督,这种制约往往难以取得实效。而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行使好这个权力,必须对整个财政状况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对违法行为要有系统而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手段。
目前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过程实际上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客观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直接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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