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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5/4/8 20:20:18
目录/提纲:……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客运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客运出租行业发展规划草案
(三)审查办理客运出租车手续
(四)监督、检查客运出租车营运情况,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五)培训客运出租车从业人员
(六)会同城建、公安交通部门,拟定出租车停车场规划
(二)持《购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购车手续
(三)购车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的车辆牌证
(四)持行车证,驾驶员证到客运管理处领取《客运经营审批表》
(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六)参加营运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营运证、准驾证、服务标志
(七)交齐有关税、费并进行治安登记后,投入营运
(一)单位通勤车辆捎客,办理《通勤兼营客运出租营运证》
(二)为结婚、旅游等提供临时用车的,办理《临时兼营客运出租营运证》
(四)从事旅游专线客运的,办理《旅游专线营运证》
(一)车容美观、整洁
(二)车顶案装出租车标志灯(大客车除外),标志灯夜间运行必须明亮
(三)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出租标志
(四)车内明显部位张贴统一的租价标签,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五)车内设有空车待租标志,安装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
(六)大型客运出租车辆,在指定位置设有始发站,终点站的标志
(一)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二)不将头、手伸出车外,不动用和破坏车内设施
(三)醉酒或精神病人乘车须有人看护 ……

  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4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业务(含兼营、旅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客运出租行业应按城市额运交通总体规划,坚持多家经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建部门是本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处),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客运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客运出租行业发展规划草案;
  (三)审查办理客运出租车手续;
  (四)监督、检查客运出租车营运情况,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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