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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06/9/9 16:16:02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_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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