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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9/9 16:27:12
目录/提纲:……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距离铁路线不少于2000米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
一、经营、储藏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废旧物品应分类堆放,堆场、堆垛、明火或散发明火地点相互之间应保持相应的防火距离
一、所持证件系涂改、伪造和冒名顶替的
二、与通缉、通报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来源可疑或与通报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迹可疑的
五、有关部门另外做出要求的
二、违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的,有关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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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废旧物品回收业,是指经营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镏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我市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店、站、门市部(以下统称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和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距离铁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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