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管理
(一)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二)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供方)
(三)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管理(需方)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一)成立监督组织
(二)明确监督职责
(三)对供方、需方和经办机构等监督的主要内容
(四)合作医疗监督的基本步骤
(五)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
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是保证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运行,取信于民,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运行、健康发展的关键。合作医疗的管理主要是指经办机构(如:合作医疗管理局)对供需双方(参保群众和医疗机构)行为的管理。合作医疗的监督是指某一监督主体以一定的方式对上述三方行为的监督和评价。
一、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管理
(一)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能级原理,各级政府都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领导,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
财政、农业、民政、发改委、扶贫、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可与同级卫生厅(局)的基妇处(农村卫生处)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立。
协调小组负责对建立、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政策制定等宏观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有:
1.制定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资金统筹办法、合作医疗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
2.确定各级地方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
3.制定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等
规章制度;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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