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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非法采矿 自食恶果

发表时间:2007/4/15 12:03:58


  非法采矿 自食恶果
  35岁的张秋龙,是高平市米山镇河东村村民,两年来因多次私采乱挖煤炭资源,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次查获,遂移送到司法部门。2005年6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当地公安机关对其刑事ju留, 后经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秋龙挖掘巷道总长为35.3米,非法动用煤炭储量126吨,破坏资源量4886吨。经价格鉴定,造成资源破坏价值为46万元。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矿刑事an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规定,张秋龙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案情:
  2003年春,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河东村村民张秋龙,在本村村西的荒坡上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限期在七日内自行关闭私开矿点,张秋龙当时听从劝告,停止了非法开采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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