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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发表时间:2008/7/7 11:40:55
目录/提纲:……
一、基本含义
二、区别与联系
(一)其区别在于
(二)其联系在于
三、实践与展望
一是有利于增强监管的主动性
二是有利于节约监管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法规资源
三是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市场效率
四、思考与启示
(一)充分认识原则监管实施的基础,防止盲目性
(二)积极实践原则监管,处理好与规制监管的关系
(三)加强原则监管的基础建设,增强主动性
二是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三是再造监管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监管层级、部门、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

  一、基本含义
  规制监管是以既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为依据,运用常规的方法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监管。规制监管具有强制性、被动性、滞后性特点,是一种静态的监管。
  原则监管是以监管目标为出发点,主要以引导的方式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监管。原则监管具有灵活性、主动性、持久性特点,是一种动态的监管。
  二、区别与联系
  规制监管与原则监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其区别在于
  第一,监管的依据不同。规制监管依据的是国家和监管部门成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原则监管依据的是监管目标或监管目标的中介“指标”。
  第二,监管的方式不同。规制监管主要是对监管对象的经营管理行为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成文规章进行对照判断,提出监管意见。原则监管主要是对监管对象的规章、经营行为和结果进行评价,是否与实现监管目标一致。前者多是监管部门要求被监管对象怎么做,后者更多的是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通过沟通,在此基础上建议被监管对象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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