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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的排除

发表时间:2011/11/23 16:24:45
目录/提纲:……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界定
二、排除非法证据与惩罚犯罪的关系
三、非法证据排除后的重新取证
四、非法证据的证明
五、侦查人员的出庭问题
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辩护人作用
一是帮助被指控者提出排除申请
二是收集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线索
三是参加法庭对证据的调查,反驳控诉方的辩解
四是对于处理结果依法提出申诉
……

论非法证据的排除

2010 年 5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j-a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an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今年 7 月 1 日生效。《规定》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范。《规定》生效已经 5 个多月,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结合《规定》实施中的情况,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理、相关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界定
《规定》第一条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了界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该规定对于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但是,除了以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之外,非法证据还有许多其他存在形式,例如,以非法的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也应当属于非法证据的范围。而且,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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