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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和指导省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审议拟奖励的专利项目和等级
(三)决定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一)组织协调专利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
(三)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初审、汇总
(四)选定评审专家组成员,组织专家评审
(五)组织公示、处理异议和复审
(六)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报请奖励委员会审议的建议
(七)其它相关工作
(一)对通过奖励办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办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及评述意见
(三)向奖励办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一)项所称“其他专利权人”,是许可本省单位实施专利的省外专利权人
(三)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形成的税收
(五)项中列举的证明材料,不要求每项都提供,但应能充分证明申报人所宣称的事实
(一)一等奖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7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
(二)二等奖1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
(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
(一)对所有申报项目按照技术领域和类别进行分组评审
(二)专家组的组成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四)评审专家按照奖励办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给出计分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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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湖南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1名,聘请有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格的相关专家担任;委员13-17人,由省直相关部门的管理专家和熟悉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业务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指导省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审议拟奖励的专利项目和等级;
(三)决定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设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专利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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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等。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程序。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指有关部门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专利的经济效益可分解为:(一)使用专利技术形成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额(或产值);(二)使用专利技术形成专利产品直接带来的营业利润(包括使用专利技术导致的成本节约);(三)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形成的税收。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的“社会效益”是指使用专利技术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业进步、劳动就业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产生的贡献。
使用该专利技术或产品带动了其他产品的性能提升、成本降低、销量增加等间接经济效益计入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中列举的证明材料,不要求每项都提供,但应能充分证明申报人所宣称的事实。
申报材料中用于证明专利市场应用的材料包括:会计报表、购销合同、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专利标注及其他推广专利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对其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中的证明材料,由出具相应证据的证明人在其证明事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申报湖南省专利奖所提供的用于证明使用专利技术所产生的营业利润等相关材料,可以作为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兑现奖励和报酬的依据。
申报湖南省专利奖所提供的用于证明专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材料,可以作为绩效评估、宣传、表彰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奖项设置及评奖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奖励办法第五条,湖南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
(一)一等奖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7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
(二)二等奖1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
(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0%。
对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每年不超过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奖励经费由
财政专项安排,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申报评奖的专利项目,必须是专利权利稳定,技术方案新颖或设计独特,创新程度高,实用性强,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应用,实现了产业化,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专利评奖项目申报前一年的新增利润和税收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取得十分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经济价值度”作为专利评价的基本标准。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法律价值度”中所列举各项因素的含义为:“稳定性”是指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可规避性”是指专利因保护范围原因是否容易被他人进行规避设计。“依赖性”是指专利的应用是否依赖于基础专利的授权,即是否属于从属专利。“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是指专利_时,是否易于举证和获得保护。“有效期”是指距离专利权届满日的期限。“多国申请”是指本专利在其它国家(地区)提交申请和获得授权的情况。“专利许可状态”是专利许可他人使用的相关 ……(未完,全文共3770字,当前仅显示19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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