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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试析晚清政府对西班牙在华的商贸政策

发表时间:2013/5/25 14:53:42

试析晚清政府对西班牙在华的商贸政策
十五世纪后半叶,地理大发现的拓展,新航线的开辟,促进了人类更广泛的交往,加速了全球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在“重商主义”大潮的推动下,伊比利亚半岛上的葡萄牙和西班牙人率先接踵东来。因各种因素的制约,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春,到隆庆五年(1571年),西班牙人相继征服菲律宾群岛。日久,西班牙殖民者感叹“这块土地不足以发展贸易”,于是,他们力图将其在菲律宾的发展寄托在对华贸易上,开通了中国-菲律宾-墨西哥-西班牙的航线,实现了横跨太平洋和大西洋的多边贸易。尽管西班牙殖民者仅落脚菲律宾,但确获得巨大的贸易利润。十九世纪中期,当英国等殖民_在远东崛起,逐渐掀起瓜分中国狂潮时,西班牙也乘机争取扩大在华贸易的权益,攫取更大的利益。随着国际风云的骤变,十九世纪中西贸易出现了新的局势和特征。本文以中文档案材料等为主,拟就晚清政府对西班牙商贸政策试作初步解析,以期对中国与西班牙关系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但允通商、不准立约”

1、中国与西班牙商贸格局的演变
中国与西班牙的商贸往来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后期。西班牙为与葡萄牙争夺“香料贸易”的主动权,嘉靖四十四年初,米格尔••洛佩斯•德莱古斯比(中文称“黎牙实比”)奉西班牙王室之命,率领部下开始了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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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签订贸易和约之前,对其施行的是一种“但允通商、不准立约”的商贸政策。二为西班牙国势已经衰微,只能借助“一体均沾”、“一视同仁”之类的话语,争取达到立约的目的。三系西班牙实际上是出于防止有约之国的压制,妨碍其与清朝正常的贸易,而积极谋求早日加入合乎“规范”的贸易体系。这也反应了当时老牌殖民者的西班牙在清朝外交、贸易关系上的地位已经远不如英国、法国、俄国、美国等重要。
这一时期,清朝政府对西班牙采取“但允通商、不准立约”的商贸政策,那么,在具体贸易方式上又作何变通呢?
3、按泰西各国公例,稍作通融
虽然清朝一些大员也知道,“其无和约之国,本不应与有约之国视同一律”, 但在具体的贸易方式上还没有妥善的办法。并曾就与“无约之国”商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及如何防止等问题,询问过英国公使额罗金,而他没有直接应答,只是指出“果在各海关派晓畅练习诚实之员,征饷皆从一律办理,相待商民毫无偏袒,谅贵大臣所指情弊必大半消除” 。他仅指出选择练达、公正之人担任此责,在具体如何执行上,并没有提出可供清朝政府参考的制度上的建议。
美国公使列卫廉建议清朝政府整理有约、无约各国之法,权宜变通,并认为清政府首先应与呈请立约的国家商定条约。如果依然“但允通商、不准立约”,在贸易方式上也应该适当调整:(1)凡此国领事奉遣至别国者,若不得所往之国准信延接,即不得赴任。各国领事代办通商之例,须得所往之国准信延接。(2)现在有称领事,但清朝政府或省宪地方官不肯明作准信延接者,无权办事。(3)其有约之国兼摄无约领事,遇有事故,其应随时办理,地方官员虽可代为办理,但并非职守使然。(4)有关海关办理船艘饷项事宜者,地方官可却以必须按照条约遵行,如果这些无约之国自称领事者固执己见,干犯制例,中国地方官自应用强禁阻。这些办法实际上是按照泰西各国公例,稍作变通。 这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约各国代办通商便成为通融之法,如同治元年(1862年)葡萄牙使臣由广东驶往天津,在没有照会三口通商大臣的情况下,直_师请求立约。恭亲王奕䜣因“外洋无约之国,例不准擅至京师”,对此举大为不满,最后法国公使哥士耆“请照各口领事代办通商”。 清廷依此建议处理葡萄牙等“无约之国”办理换约之事。

二、“议定条款,按约通商”

咸丰末年,西班牙与葡萄牙呈请立约,清朝政府没有应允,但仍准其与中国通商。同治初年换约、立约之国纷至沓来,西班牙亦“援西洋诸小国皆得立约之例,复来天津呈请” 。清穆宗载淳就此降旨:“崇厚奏日斯巴尼亚国遣使来津,请立通商条约一摺。日斯巴尼亚国使臣玛斯呈递照会,请立条约,并呈出所奉全权凭据。崇厚现令该国使臣在津候旨,所有通商立约事宜,即著薛焕、崇厚与该国使臣妥为办理,并发去全权大臣谕旨一道,如该使索取,即可照案钞录,给予阅看。” 可见,清朝这次对西班牙的请求态度较为积极,事先做了一定的准备。但商讨条款的过程却颇费周折。
1、立约始末
西班牙使臣玛斯在天津等候消息期间,英国新旧使臣威妥玛、卜鲁斯先后去天津面见钦差大臣崇厚,而总理衙门亦接到英、法、俄、美四国使臣信函,均为西班牙立约向清朝政府施压。双方就能否在京议约,立约后可否即行驻京等问题上出现分歧,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玛斯在津假托患病,延宕多日,不即会商,暗地函致驻京各国公使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代为恳请准其_商立条约,遭到总理王大臣严词拒覆。但玛斯仍不甘心,恳请“援照丹麻西洋各国_议约之案一律办理”,薛焕、崇厚回复曰:“丹麻虽系在京议约,仍赴天津填写定约日期,不得谓之在京立约。” 。玛斯理屈词穷,同意在津商办条约。
在具体条款的商定上,西班牙使臣要求甚多,“如请于前准通商口岸外,增添漳州一口,并该国人犯须寄中国监狱看守”, 而这些条款事均为各国条约所无。
于驻京一款,双方更是争执不下。西班牙立意更坚,“当递条款时即先作恫喝之词,声称此条若不全允,必然立约不成,致启衅端”。薛焕、崇厚等虽仍处以镇定,不为其虚声所动,与玛斯辩论数次,但玛斯一味狡执,“于我所开之款则谓断难依从,于彼所索之条则谓必须应允”,谈判几至决裂。 最后双方均作出让步,共同商明,定条约五十二款,专条一款。
2、清朝政府对西班牙的商贸政策及具体实施
(1)对商民的政策
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西班牙国商民人等侨居中国,清朝政府要保护其身家财产安全。 但如果出现讹诈行径,清朝政府也决不姑息,定要深究到底。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在处理西班牙商人玛甘保与欧阳瑞泉互控一案,清朝政府态度就十分明朗。先是玛甘保于光绪二十二年在厦门开设祥瑞银行一处,延请欧阳瑞泉为买办。据西班牙全权大臣贾斯理称,因该项职务甚为重要,玛甘保向欧阳瑞泉索要一定的押 ……(未完,全文共9211字,当前仅显示251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试析晚清政府对西班牙在华的商贸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