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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3/7/26 11:30:27
目录/提纲:……
(一)自愿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积极主动原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审计纠纷
(一)申请
(二)受理
(三)调查
(四)调解
(五)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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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我县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县人社局及局直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执法纠纷采取沟通协商、说服教育等方法疏导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县人社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科。选聘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第四条 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办理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人社执法纠纷调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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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件,可以由县人社局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先行予以调解,视调解情况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审计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行政调解需各方当事人同意。
(二)受理。行政调解申请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局员会审定后通知当事人。
(三)调查。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调解工作由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派行政调解员主持;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由行政调解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五)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案由及主要情况;
3.调解结果和协议内容;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县人社局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一份。
(六) 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交调解办公室保存。
(七) 调解结果的回访。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第九条 调解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 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两次(含)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 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 经过数次调解仍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第十条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终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未完,全文共2514字,当前仅显示15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人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