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
(一)二者都追求相同的终极目标
(二)二者都具极强的互补功能
(三)二者都追求共同的价值理念
(四)二者都追求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传媒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表现及其原因
(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和公正易产生损害
(二)传媒不当监督导致不良导向,降低司法权威
三、实现司法权与传媒监督良性关系的初步构想
一是新闻_与其他_一样,并非绝对
二是在司法与传媒之间,传媒往往是能动的一方,司法则处于守势
三是对“新闻_”的合理限制,并非偏袒司法一方而阻碍传媒正当功能的行使
(一)设定规范:对新闻_加以合理限制
(二)相互_:特别强调司法对传媒的强势_
(三)专业合作:将双方的分歧和冲突降至最低
……
论文:论司法权和传媒监督良性关系之构建
内容提要 当前,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臻完善,但对于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问题的探讨显得较为粗浅而零碎。本文对司法权和传媒监督之关系作法理分析,从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传媒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表现及其原因,并对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关系作了初步探讨,以期提高法律权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 司法权; 传媒; 监督; 良性互动
当前,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臻完善,法律程序上有人民法院的自身监督、当事人启动再审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监督;在法律程序外有人大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传媒监督。对于前五种司法监督形式,学术界已作出了充分而详尽的探讨,而对于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问题的论述则显得较为零碎,本文拟对司法权和传媒监督之关系作法理分析,对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传媒对司法权监督的必要性
传媒监督,又称y论监督,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革光靠法院自身是不行的。需要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其中便包括新闻界的支持。“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管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可以发挥巨大的威力和重要的影响力。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只有在媒体的支持下,司法机构改革的愿望才能得到更大范围的理解和认同;在司法机构独立审判干扰重重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希望传媒利用新闻监督的力量协助司法部门抵制行政干预或其他干预;法院的判决要让公众知晓,扩大判决的震慑力和法制宣传的效果,也离不开传媒的力量。总而言之,司法机构依赖传媒之处甚多;传媒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司法部门。传媒被各类新闻官司和广告官司所苦,必须依赖社会的最高仲裁者法院依法裁决;司法新闻是公众历来最为关注的新闻内容,作为重要的新闻来源,传媒非常需要司法部门的大力协助。等等。二者之间的互通处、互补处还有许多。这也是二者之间具有相容性的原因之一。
(三)二者都追求共同的价值理念
新闻传媒以社会公众代言人的身份自许,为公众求得社会公正是其宗旨;司法部门以追求司法公正为其奋斗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强调:舆论对司法监督的目的与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确保司法公正,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具有理念的一致性。共同的社会理念和价值观念决定了二者之间具有相容性。
(四)二者都追求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司法机构要求审判活动必须依法“公开”,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合乎正义的司法程序对审判的透明度有着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媒体的新闻传播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二者对审判活动都有着“公开”的共同期盼,共同的内在动力。
二、传媒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表现及其原因
正因为司法权和传媒监督具有相容性,传媒监督总体上对司法公正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通过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充分体现了审判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促进了这些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另一方面,传媒对许多重大案件的跟踪报道,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正义的伸张。同时,对不良的司法行为的披露,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正。再就是传媒的监督一定程度上“监督”了某些司法权本身难以抵制的干扰。但是,不同立场角度的新闻批评造成传媒与司法这两支社会重要力量冲突和关系的紧张,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传媒监督与司法存在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和公正易产生损害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在我国,人民法院在_上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机构和法官的地方化现象严重。使得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代表地方利益的舆论面前无法保持中立的态度。同时,由于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所谓“机关报”类型,机关报或媒体的最大特点是它要以所属机关的意志为意志,而不能单纯地以新闻事业的规则去运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之间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当这些冲突或纠纷被诉至法院时,这些部门就可能利用自己控制的新闻媒体来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舆论,对法院施加某种影响;或者有时传媒自身亦可能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当其涉讼,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也很自然要制造有利于他们的舆论对法院施压,从而造成传媒干预审判活动的局面。
(二)传媒不当监督导致不良导向,降低司法权威
我们看到,传媒由于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其注重新闻轰动效应的本能,有些媒体为了制造轰动效应,往往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甚至不惜使用一些煽情语句。如轰动一时的四川省夹江县所谓“造假者状告打假者”一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报道用了“打假者上了被告席”作题,仿佛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或手段违法 ……(未完,全文共5718字,当前仅显示20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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