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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4/5/9 11:20:32
目录/提纲:……
(一)基本条件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别条件
(三)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五)近2年度财务报表
(六)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证明
(七)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道德要求的书面承诺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一)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一年内在与同业合作中有两次(含)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采取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评估机构统一管理,规范评估机构评估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估价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评估从业资格,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定、估价等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资产评估及其他专业资产评估等机构。
第三条 评估对象是指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主要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森林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经营权、收费权、机器设备、存货、运输工具、珠宝、文物及其他须评估的动产、不动产、权利等。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平性、真实性、科学性、谨慎性原则,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条 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择优选用、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2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制度健全、规范;
3.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和收入,有较雄厚的评估力量和较广的业务覆盖范围,能及时抽调人员到评估对象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评估;
4.诚信度高,无违反估价行业规范和标准,受到行业协会处罚、惩戒或他行不良执业记录等情形;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别条件
根据评估机构类别不同,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相应的特别条件:
1.房地产估价机构: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以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等房地产评估为主营业务;评估资质等级达到叁级(含)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制评估公司实际缴付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连续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2年以上;近2年每年平均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2.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具有2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并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从事土地评估工作2年以上;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50%。
3.资产评估机构: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4.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无形资产及其他类资产评估机构须具有国家有权部门认可的专业评估资格,并遵守国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与区联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评估机构应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特别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资质等级达到贰级(含)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制评估公司实际缴付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4年以上;近2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与三家以上金融机构有业务合作关系。
(二)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以上;具有4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并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从事土地评估工作3年以上;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50%;与三家以上金融机构有业务合作关系。
(三)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与三家以上金融机构有业务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数量的专职估价师不得为兼职和挂靠估价师。

第四章 准入流程
第十二条 与区联社合作的评估机构采用由各县级农合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按照“谁推荐、谁调查”的原则,各县级农合机构业务部门搜集评估机构资料,对其进行资格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填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审核意见表》(附件1),向区联社推荐报送,区联社信贷部门审查后报信贷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与评估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2),开展业务合作,建立评估机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各县级农合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自行独立完成辖区内评估机构的准入工作并将合作的评估机构名单向区联社备案。备案移送的资料包括:合作评估机构名单、基本资料、审核意见表及其他证明文件等。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
(一)《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二)评估资质证书、评估专业人员名单、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及简 ……(未完,全文共5798字,当前仅显示20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