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三、总体思路
四、主要任务
(一)树立现代管理理念
(二)建立科学决策机制
(三)狠抓管理重点环节
(四)强化日常运行保障
(五)提升管理创新能力
(六)质量效益显著提高
五、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宣传发动
(三)加强队伍建设
(四)加强信息平台应用
……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
(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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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教育管理信息化的需要,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
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一致。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四条 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国家宏观指导、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学生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数据库(以下简称学生数据库),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20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核办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报双方省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之间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发起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手续,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第四章 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八条 在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系统根据学生毕(结)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证书编号的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结业学生三年内通过考试考核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并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生系统,建立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学籍电子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与服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依托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经费。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规划建设覆盖机房、网络、主机、应用、数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可落实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与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系统及学生学籍数据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外籍学生或无国籍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院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见习)、实训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第三条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发挥行业在制定专业实习标准、开展实习教学指导、质量评价中的作用。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岗位。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按职业院校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由职业院校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和安全防护完备等必要条件的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职业院校应对拟安排学生实习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职业院校负责教学过程或质量管理的机构要根据考察报告对是否确定为实习单位作出评估。
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
诚信状况、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实习单位同意实习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经职业院校备案后方可进行顶岗实习。见习和实训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建立合作机制,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和落实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和实习阶段划分等。
实习开始前须确保每位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院校正常安排和实 ……(未完,全文共18787字,当前仅显示337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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