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的实现路径:规则、规范与治理模式
——共享资源治理的组织理论与实证分析
摘要:城镇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的目标是通过业主之间的合作实现公共事务治理,本质是特定_围绕共享资源自发治理的集体行动。本文以_内部的动态自组织为主要理论思路,集中解决集体行动中“由谁来组织以及如何组织”的问题。理论分析表明:社群合作的集体行动需要异质性个体充当领导者角色,并最终依靠契约性规则和_规范的制度建构与演化来实现。最后,通过南京市28个小区865个样本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
关键词:集体行动;领导者;组织;规则;规范
引言
目前,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政府逐步退出一些原先行政管理的领域。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房屋产权改革的进行,一个重要的领域——小区内共享资源的社区自治成为关注的热点,大多数学者基本上都认识到社区自治的核心是自愿参与和利益分享,也就是围绕共享资源治理的自组织问题。但正如奥尔森的经典研究所指出的,[1]即使一个_存在一致的共同利益目标,但是由于个体自利导致的搭便车行为,_往往也无法实现一致的集体行动。因此,如何真正而且有效的实现业主自治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探讨。
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属于“自愿捐赠”的静态研究,而现实世界的集体行动是基于_内部面对面
场景中的动态自组织过程。因此本文理论研究的出发点是,社区自治作为一种通过集体行动解决共享资源治理问题的制度建构,是一个组织过程,最终依靠规则和规范的制度建构与演化来实现。随着我国经济_改革的深入,业主自治、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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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搭便车的诱惑。由于小区内所有业主共同占有和使用共享资源,因而需要_合作的集体行动来实现共享资源的治理。而在一定规模的_内,个体行动隐匿在集体行动中,个体成员的不合作行为难以被发现;同时,个体只是属于成员中的一个,个体的行动可能难以影响其他人。这些造成了特定_虽然因为共享资源的存在形成共同利益,但是每一个个体都觉得其他人会搭便车,因而自己也只能选择搭便车。所以,城市小区共享资源自发治理是一个集体行动问题。业主自治制度的本质就是通过集体行动来成功治理有形的共有物质财产以及无形的文化精神财产构成的属于全体业主的共享资源。
二、领导、规则与规范:业主自治的实现路径
根据新古典的理性选择模型,如果小区内所有业主都根据短期自利的最大化进行决策,那么每个业主都希望其他业主承担共享资源治理的成本投入,而自己只享受收益,这种“搭便车”行为将导致无法实现共享资源自发治理的集体行动,而现实中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小区的所有业主从自身利益的理性计算出发,是希望实现共享资源的有效治理和实现收益,而不是希望看到由于大家都不积极参与导致的共有物业设施损坏以及小区环境差、邻里纠纷多等现象。因此,从自组织的角度,城市小区内邻里之间能够通过自组织走出“公地悲剧”。
近年来大量的田野调查工作表明:在渔场、森林、牧场、水资源和许多其他共有资源方面,都存在着成功的自我治理实例。因此,以公地悲剧、囚徒困境以及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些传统的属于“自愿捐赠”的集体行动理论无法解释成功的案例。现实世界的集体行动是一个基于_内可以面对面交流的场景,而并非传统研究的“匿名”个体间的“自愿捐赠”场景。面临集体行动行为选择的个体不是处于隔离的、被分别关在黑屋子中的“囚徒”,而要么是具有地缘关系的_,如乡村、城市小区;要么是具有经济或者其他因素联系在一起的_,如行业协会成员、校友会等,总之是可以面对面沟通、交流、谈判的。因此,一个符合现实的集体行动研究必然要求基于面对面交流的场景,因而是一个自组织实现集体行动的过程。因此,集体行动的实现路径主要表现为由谁来组织和如何组织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由谁来组织的问题。动态自组织的集体行动理论必然包含为了实现集体行动所必须的组织工作,即个体之间进行沟通、协调。显而易见,这些组织工作是需要成本投入的,至少是时间上的投入。如果没有人充当这种初期组织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领导者角色,那么搭便车行为将是普遍的,试图通过集体行动来治理共享资源就难以实现。但是如果说集体行动中发挥组织职能的领导者角色不可或缺,那么谁能够且愿意成为领导者来发动、组织以及具体的管理来实施集体行动就成为实现集体行动的初步条件。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一、集体行动的组织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因而缺乏市场机制的物质激励机制,那么个体何以愿意为公共事务服务成为领导者就是一个难题。二、其他人何以信任领导者而在领导者的组织下实现自愿的合作性参与。在现实中,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成为实现领导者角色的关键。如Gaspart提到的,“(收入或财富)异质性对于建立管理权威是有利的,政治上地位、社会声望以及其他一些类似因素似乎是提升一些精英分子承担创建集体性规则成本的真正动机”。[3]而Baland& Platteau通过经验观察指出,“在分散决策的场景,较富的个体充当集体行动的领导角色,比如在乡村,较富的家庭通常作为共享资源管理的首先倡议者并在最初发动阶段发挥积极的作用”。[4]由于现实生活中个体之间在收入、偏好、能力、声誉等方面存在差异,正是这些异质性导致个体在集体行动的组织过程中起到不同的角色和作用。不考虑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个体异质性及其对于个体决策的影响就不可能实现角色的分工,从而就不可能实现集体行动的组织。
在业主自治中,业主在能力、声誉、偏好等方面存在差异,某些业主可能时间上较为充沛,或者某些业主对诸如绿地、广场等外部公共环境更加偏爱,这些差异导致某些业主比别的业主更加积极的参与业主自治的组织工作。
其次是如何组织的问题。我们认为,依靠规则与规范的制度建构与演化实现个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才能实现普遍的参与。明晰的治理规则、规章作为正式制度的内容主要作用是作为集体行动实施的一种“蓝图”或者说“计划”。一方面作为个体参与的行动指南,同时也提升个体对于成功实现共享资源治理的预期。所以Zimbauer认为,“通常的共享资源治理都主要依赖于管制性制度规则的存在,以限制战略机会的无限滥用、确立稳定的相互承诺和长期的契约关系”。[5]奥斯特罗姆的制度定义中强调了制度作为规则对个体的强制力,“所有规则都包含着禁止、允许或要求某些行动或结果的规定。而且规则的有效在于_内个体的普遍认可和接受”。[6]而_规范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内容,在集体行动实施中起重要的补充作用。如Goette指出,“由于不完全契约,一个组织的效率取决于个体采取非自利行为的意愿,也就是说,在没有激励的情况下合作或者通过其他人惩罚非效率行为” 。[7]也就是说,正式的治理规则是不完全的,需要隐含、默认的共同行为来支持集体行动的实施。Bardhan 和Johnson特别指出,社会规范和社会惩戒对于集体行动的成功维持是重要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制定出了共享资源治理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的规则,个体按照要求投入实现的治理收益显然对每个人都有利,但是治理收益的难以排它性还是会诱惑个体的搭便车,而契约性治理规则的不完全性决定了社会规范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因而可以 ……(未完,全文共12314字,当前仅显示29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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