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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规定

发表时间:2015/4/26 9:49:24

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规定
研究领域:政治经济学
内容提要: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应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规定:每一个劳动者在一定的范围内拥有的生产资料的份额是相等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须在劳动力的所有权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全体劳动者拥有全部的劳动力,每一个劳动者拥有的全部的劳动力在份额上是相等的。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规定,就可以推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拥有的资本所有权是相等的。由于国有制不符合这些规定,因此国有制并非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这些规定这里提出了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
Abstraction
In the public-owned socialism, all the laborers share the ownership of the raw material, on which basis some rules still needs to be proceeded: each laborer should to some e*tent share the same ratio of raw material. The rules of the ownership of laborers in the public-owned socialism must be set down as: all the laborers share all the labor force, in which every laborer shares the same. According to these two rules, we came to the deduction that, the capital ownership for each laborer equals in the public-owned socialism. Nevertheless, nationalism do not conform to these rules, thus nationalism isn’t the same as public-owned socialism. According to the rules, we put forward a format of public-owned socialism.

关健词: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制、份额资本所有权、份额
支配权、份额雇佣关系。
一.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
一种所有制实质上实现的是什么样的收入分配,并不取决于人们的愿望和期待,而只是取决于在这种所有制中对生产条件进行了什么样的分配即对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因此要想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须对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作出这种规定:保障按劳分配的实现。反过来说,不能保障按劳分配实现的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必定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收入分配实现了按劳分配,而其它所有制则不会产生出这样的结果。按劳分配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只有劳动者获得收入,非劳动者则不能获得任何收入。2. 不同的劳动者所取得收入的区别,只是由他们所提供的劳动量的差别所引起: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越多,其取得的收入就越多。由于生产条件包含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因此能够实现按劳动分配的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包含两个方面: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劳动力的分配方式。
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与其主体是否参与
劳动是没有关系的,生产资料既可以分配给劳动者,又可以分配给非劳动者。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生产资料往往是这样分配的: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资本完全归属于单一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资本所有者没有参与劳动,那么在这种所有制中,全体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非劳动者即资本所有者拥有;如果资本所有者参与了劳动,那么在这种所有制中,虽然实现了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但是在这种所有制中,只有一位劳动者即那位资本所有权主体拥有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过程中的其它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股份公司中,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股东,包括董事在内的劳动者,却可能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中,不仅劳动者不一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且很多非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股份公司中,很容易出现雇员即劳动者拥有股权的情况,董事往往拥有股权。在这种情况中,作为雇员的劳动者实际上便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情况一方面不能保障所有的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另一方面也不能阻止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与资本主义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这样来分配生产资料: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所有的劳动者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如果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那么这种所有制不仅为劳动者提供收入,而且还为非劳动者提供收入。这种收入分配的方式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对收入分配的规定:只有劳动者能够获得收入,非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收入,这种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之所以会产生出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收入分配,是因为它违背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分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4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主体之间的矛盾,让他们接受一个使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的意志。前一种情况中生产要素的多个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意志上的矛盾是难以克服的,后一种情况中多个所有权主体之间在支配生产要素的意志上的矛盾是容易克服的。之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中存在着这样的区别,是因为它们之间的所有权结构不同。前一种情况中,例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只对劳动力具有支配效力,对于生产资料则没有任何效力。反过来也是一样,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只对支配生产资料具有效力,对支配劳动力则没有任何效力。因此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不能否决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在生产资料支配上的意志,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也不能否决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在劳动力的支配上的意志。在后一种情况下,例如在股份公司中,每一位股东虽然不拥有全部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但每一位股东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拥有份额支配权,因此一定份额的股东的意志是可以否决的。如果一种用以支配生产要素的意志一旦得到多数份额的股东的支持,则其它的支配生产要素的意志则被否决。在生产要素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况下,生产要素之间的结合之所以难以实现,是因为个别和少数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是不能被否决的,在生产按一定份额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情况中,生产要素的结合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这是因为个别和少数生产要素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是可以被否决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为了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发挥使用价值,需要让劳动力具有与生产资料一样的归属。因此一旦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确定下来,劳动力所有权关系也相应地确定下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这样的规定:非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劳动者才拥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按照平等的份额归属于每一位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对劳动力所有权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劳动力所有权不归属于非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权按照平等的份额归属于每一个劳动者,也就是说全体劳动者按照平等的份额共同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还有这样规定,劳动者不能转让自己拥有的生产资料份额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非劳动者转变为劳动者,则这个特定的个人获得与其它劳动者相同的份额生产资料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则他便丧失了其拥有的份额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力所有权也应具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规定一样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转让其拥有的全部劳动力的份额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非劳动者转变为劳动者,则他便获得与其它劳动者相同的全部劳动力的份额所有权,特定的个人如果从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则他就丧失了劳动力的所有权。
在劳动者还没有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中的劳动者时,劳动者的劳动力还只是归属于自己,而不是归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中的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中成员之后,劳动者的劳动力归属于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者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前后,劳动者的劳动力发生了所有权主体的转变:由个别劳动者转变为全体劳动者。这种所有权主体的转变是通过什么实现的呢?同资本主义所有制一样,这种转变是通过雇佣关系实现的。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雇佣关系之中,与劳动者相对立的是拥有货币的资本家,与资本家对立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通过货币和劳动力之间的交换,劳动者获得工资,资本家则获得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与个别劳动者对立的是拥有货币的全体劳动者,与全体劳动者对立的是拥有劳动力的个别劳动者,通过货币和劳动力的交换,全体劳动者获得个别劳动者的劳动力,个别劳动者则获得工资。
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只属于单一主体,即唯一的资本所有权主体。雇佣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则是由这个唯一的资本所有者所支付的。在股份公司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则不再归属于单一的资本所有者,而是归属于多个资本所有权者即全体股东。每一个股东并不拥有雇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力,而只是拥有劳动力的一定份额,只有全体股东才共同拥有雇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力。为获得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全体股东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每一个股东都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但是每一个股东都只向劳动者支付了一定份额的工资,而不是支付了全部工资。因此在股份公司中,雇佣关系不是非份额雇佣关系,而是份额雇佣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佣关系并没有消失,而是同股份公司一样,雇佣关系采取了份额雇佣关系的形式。但与股份公司仍然存在着差别:1. 股份公司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属于全体股东,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属于全体劳动者。2. 股份公司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劳动力的份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相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的份额都是相等的。3. 股份公司中雇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全体股东支付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全体劳动者支付的。
在资本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雇员和雇主这两种身份是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个主体身上,一旦某个主体成为雇员,其就不可能成为雇主;一旦某个主体成为雇主,其就不可能成为雇员。在股份公司中,可能出现这样情况:某一主体既是雇主也是雇员。如果某一股份公司的雇员购买这一公司的股份,那么这一劳动者则既是股份公司的雇员也是其是雇主。在股份公司中,雇员也是雇主的情况虽然有可能出现,但这一情况很难持久地稳固下来。如果雇员卖掉股份,那他就只是雇员而不是雇主了,他若辞去公司的工作,就只是雇主而不是雇员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既是雇员,又是雇主。某一特定主体如果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劳动者,则须向全体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他便成为归属于全体劳动者的雇员,当他成为劳动者后,他便成为拥有全部劳动力的份额所有权主体,也就是说成为雇主。如果某一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放弃了劳动,其也就同时失去了雇主和雇员的身份。在股份公司中,雇员同时是雇主的关系是很难维持下来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雇员同时是雇主的关系却能始终得以保持。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拥有全部劳动力的所有权,因而全体劳动者拥有全部劳动力的信息权、支配权、受益权。全体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信息权主体拥有劳动力的这样一些信息的权力:全体劳动者拥有获取每一个劳动力的基本能力和如何发挥其劳动力的信息的权力。全部劳动者作为全部劳动力的支配权主体,一方面拥有直接支配每一个劳动力的权力,也就是说拥有将自己的集体意志体现在每一个劳动力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力;另一方面全体劳动者拥有通过由自己控制的代表(代理人)间接地支配全部劳动力的权力。如果全体劳动者一方面拥有全部劳动力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拥有与劳动力结合在一起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那么全体劳动者则拥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受益权即全部劳动力的所创造的劳动成果的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生产资料份额所有权,也拥有平等的劳动力份额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生产条件份额所有权,不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这一规定都不会发生改变。
资本所有权是以资本为客体的所有权关系。资本存在着三种基本形式:产业资本、商业资本、货币资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存在着资本形态的变化;货币资本从抽象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形态变化。产业资本存在着三种资本形态:货币资本、生产资本、产品资本。商业资本存在着两种形态:货币资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只存在着一种形态:货币资本。资本所有权主体拥有某一形式的资本,其就是拥有这一形式的所有形态的资本。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即生产资本,实际上则意味劳动者拥有货币资本和产品资本,从而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产业资本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如果将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当作商业资本中商品资本所有权,那么就意味着劳动者拥有商业资本中货币资本,从而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商业资本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如果我们将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当做货币资本中的货币所有权话,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拥有利息和被收回的货币所有权,从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便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不论资本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非劳动者不拥有资本所有权,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每一个劳动者都能以平等的份额拥有资本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不仅是份额雇佣劳动者,而且还是份额资本所有者。在股份公司中,每一个股东并不拥有全部资本,而是拥有一份资本份额,股东拥有的资本所有权可以称之为份额资本所有权。同股份公司的每一个股东一样,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不拥有全部资本,而是只拥有一份资本份额,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的是份额资本所有权。虽然股份公司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资本都是份额资本,但是股份公司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份额资本所有权却存在着差别:1.股份公司的份额资本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份额资本所有权是不可以转让的。2.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拥有的资本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拥有的资本份额都是相等的。3.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本所有权与劳动是无关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是获得资本所有权的条件,由劳动者转变为非劳动者是丧失资本所有权的条件。虽然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股份公司有着一系列的差别,但股份公司的资本和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都是份额资本,因此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拥有份额资本的劳动者称 为股东。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股东就是员工,员工就是股东,在其中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主体:不是股东的员工、不是员工的股东。
二.份额所有权中的代表(代理)关系
所有权主体要想通过支配客体来获取利益,就需要为客体的支配准备好用以支配客体的意志,只有在精神上预先对客体的支配作出规定,才能按照这一规定在物质上实现它。如果没有有效的、用以支配客体的意志,支配过程则不可能展开,从而所有权则根本无法实现。只有所有权主体确定了用以支配客体的有效意志,支配过程才能展开,从而所有权的实现的结果才有可能满足所有权主体所指定的需要。
所有权主体在获得客体之后,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得到用以支配客体的意志。形成和确定用以支配客体的有效意志需要经历这三个环节,1.搜集和整理客体的属性及其相关因素的信息。2.由所有权主体确定所有权实现所要达到的目的。3.根据上面两个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用以支配客体的意志。这三个环节的完成都需要一定的劳动力在其中发挥作用,否则这三个环节都无法完成。因此在形成和确定用以支配客体的意志的过程中,除了耗费了一定的物质条件之外,还耗费了劳动力。形成和确定用以支配客体的有效意志的过程,实际上便是所有权主体拥有的支配权的行使过程。因此支配权的行使过程是一个需要劳动力的过程,从而也是一个耗费了一定劳动力的过程。
所有权主体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行使支配权:1所有权主体自己行使支配权。2. 所有权主体委托代表(代理人)来行使支配权。在所有权主体自己行使支配权时,支配权行使的最重要环节即确定有效的支配客体的意志所需的劳动力是由自己提供的,在由所有权主体的代表来行使支配权时,这一环节所需的劳动力是由代表所提供的。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来支配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实现的结果都是由所有权主体来承担的。因此在由所有权主体行使支配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主体实质上是为自己提供劳动力,在由代表来行使支配权的情况下,代表实质是为所有权主体提供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代表为所有权主体提供劳动力,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所有权的代表向所有权主体提供的劳动力是有偿的话,那么在所有权主体和其代表之间便实际上发生了雇佣关系。在这种雇佣关系中,所有权主体是雇主,其代表是雇员,代表作为雇员须向作为雇主的所有权主体提供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作为雇主须向作为雇员的代表支付工资。
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虽然代表和普通劳动者都是雇佣劳动者,但是代表所拥有的权力却同普通劳动者存在着差别。一般来说,普通的雇佣劳动者不拥有支配权,他们只负有这样的义务:按照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所确定的有效意志发挥自己的劳动力,从而按照两种主体的意志实现对劳动条件的支配。同其它的雇佣劳动者一样,所有权主体的代表须按照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发挥自己的劳动力,但是在所有权主体的授权范围内,所有权主体的代表拥有支配权,其有权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和对劳动条件的支配之中。在所有权的实现过程中,普通的雇佣劳动者一般来说不拥有信息权,在劳动过程中,没有其它的主体负有这样的义务:向普通劳动者提供信息。普通的雇佣劳动者并非不能在劳动过程中得到信息,但他们获得的信息往往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他们所获得的信息只是为了让他们顺利地展开劳动,而此外的信息他们一般来说无法获得。为了让所有权主体的代表行使支配权,所有权主体必须给予代表充分的信息权,否则的话,要么支配权无法行使,要么支配权的行使不会取得较好的成果。因此虽然代表和普通的雇员都须向所有权主体提供劳动力,但是他们所获得的权力却存在着差别:代表拥有一定范围的信息权和支配权,普通的雇员则基本上不拥有这些权力。
特定的劳动者作为代表获得了一定范围的信息权和支配权,但是代表在获得了权力之后,便须承担一系列相应的义务。
在所有权主体确定了的代表,并让其参与所有权的实现之后,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在所有权主体还没有获得这一过程的某些信息之前,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却已经获得了这些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代表有向所有权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所有权主体拥有由代表负有义务的信息权:代表必须按照所有权主体所提出的要求向其提供信息。
所有权主体的代表虽然拥有一定范围的支配权,但是并不意
味其从事的劳动只是确定支配客体的有效意志并将其实现。由于所有权主体的代表是所有权主体的雇员,因此在所有权主体确定了用以支配客体的意志之后,所有权主体的代表便负有这样的义务:将所有权主体的意志体现在对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支配中。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并没有行使支配权,而只是执行所有权主体的意志。
在所有权主体没有行使支配权时,所有权主体的代表负有在
预先设定的范围内行使支配权的义务。之所以所有权主体的代表
行使支配权是义务,是因为代表行使支配权的目的是被设定了
的:代表只能按照所有权主体的利益来行使支配权,而不能损害
所有权主体的利益。代表所拥有的权力(信息权和支配权)并不
属于自己而是属于所有权主体,所以代表只有为所有权主体行使
权力的义务,而没有为自己和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力。
在所有权主体只确定了支配客体的目的,却没有规定支配客
体的手段时,所有权主体的代表依然可以行使支配权。但是代表
在行使支配权时负有这样的义务:只能在所有权主体所确定的支
配客体的目的的基础上行使权力,而不能脱离这一基础行使权
力。因此代表行使支配权的内容,只是在所有权主体确定的目的的基础之上确定支配客体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所有权主体和代表都行使了支配权:所有权主体行使了确定支配客体所需达到的目的的权力,代表行使了使用什么样的手段来支配客体的权力。
在所有权的关系中,如果所有权主体不设定自己的代表,那
么这一所有权关系中,只有一种拥有支配权的主体。如果在所有
权关系中,所有权主体设定了自己的代表,则这一所有权关系中
存在着两种支配权主体即所有权主体和其代表。代表之所以拥
有支配权是因为所有权主体将一定范围的支配权授予了代表,所
有权主体之所以拥有支配权,是因为所有权主体并没有放弃对支
配权的拥有。如果所有权关系中存在着真正的代表关系,那么所
有权主体代表的支配权是可以被所有权主体剥夺的,相反,所有
权主体所拥有的支配权是其代表所不能剥夺的。既然在一个所有
权关系中,存在着两种支配权主体,那么必然会出现这样的情
况,两种支配权主体所确定的支配特定客体的意志是相互矛盾
的,如果不解决这一矛盾则无法展开对特定客体的支配,从而所
有权则无法实现。这种矛盾只能用这样的方式来解决:代表服从
所有权主体的意志,特定的客体按照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来支配。
如果代表不接受所有权主体为特定的客体所确定的意志,并且利
用自己的权力阻挠所有权主体展开对特定客体的支配,那么所有
权主体可以通过收回对代表的授权来解除阻挠。在所有权关系
中,所有权主体的支配权的效力要高于代表的支配权的效力,单
纯的代表只是非所有权主体,因此其所拥有的支配权在效力上自
然应当低于所有权主体的支配权。
所有权主体将支配权授给代表,是为了让代表通过行使权力
发挥作用,否则的话,代表就丧失了其本来的意义。但是所有权
主体授予的权力却存在着一定的限度:代表只能拥有确定支配客
体的手段的权力,而不能拥有确定支配客体的目的的权力,也就
是说代表只能按照所有权主体所确定的目的和其利益行使支配
权,而不能超过这一限度,按照自己确定的目的来行使对客体的
支配权。如果对代表的授权超过这个限度,使得代表获得确定支
配客体所要达到的目的的权力,那么这种授权则使得所有权主体
和代表间的代表关系发生改变:代表关系转变成了转让关系,所
有权主体通过授权使得自己成为非所有权主体,经过授权的代表
则从非所有权主体成为所有权主体,授权实际上则成为无偿转
让。代表接受了确定支配客体的目的的权力,则意味着其成为了
客体的所有权主体,因为他依据授权可以任意地确定客体的归
属。因此在代表关系中不存在着什么授予全权,授予的权力总是
存在一定的限度。全权的授予只会造成代表关系的消失,取而代
之的是直接或间接的“无偿赠予”。
在所有权主体没有委托代表的情况下,所有权主体必须花费
自己的劳动力来行使支配权。在所有权主体委托了代表的情况
下,行使支配权所花费的劳动力则可以由代表来承担。为了让
代表行使支配权,所有权主体往往需要向代表支付工资,但是所
有权主体宁愿为某些代表支付工资,因为代表减少和免除了所有
权主体为行使支配权时所花费 ……(未完,全文共53914字,当前仅显示96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