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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不完全合同理论基础的研究综述

发表时间:2015/5/2 9:59:07

论文:不完全合同理论基础的研究综述

摘要:为什么我们选择签订“简单”的可能需要再谈判的不完全合同,而不是选择“复杂”的完全合同?这是不完全合同理论基础研究需要回答的问题。研究这一问题有二个思路:一是证明在一些情况下,不完全的合同也可以实现不低于完全合同的最佳结果,从而没有必要签订完全合同;二是证明,即使无法实现最佳结果,但是相对于不完全合同的效率结果,完全合同并不能使情况有所改善。在信息可观察不可证实的范式下,初始的不完全合同通过再谈判设计可以实现最佳结果,而在不能避免事后再谈判的情况下,引入复杂性可以证明一般的机制无法改进效率结果。对于事前缔约的能力,通常重要的不是产品是否事前可以描述,而是双方能否承诺不对帕累托改进的合同进行再谈判。而除了信息可观察不可证实的范式下假设事后可缔约的经典套牢问题外,放松事后可缔约假设从而研究更为多样的效率问题是不完全合同理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的方向,而造成更为多样的事后效率问题的合同不完全的因素也有多种,包括不完全信息、有限理性、行为因素等。
关键词:不完全合同 理论基础 机制设计 再谈判设计


1.导言
不完全合同理论近年来一直是微观经济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领域,而且也越来越成为许多领域,如微观金融、组织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以及其它与制度研究相关领域的重要研究工具。相对于已经形成公认、清晰、完整体系的完全合同理论,不完全合同的研究仍在探索和发展阶段。它目前仍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一般性的理论基础,甚至没有一个确切的、唯一的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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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手:一是证明在一些情况下,不完全的合同也可以实现不低于完全合同的最佳结果,从而没有必要签订完全合同,这方面的研究如:Aghion,Dewatripont和Rey(1994)、Noldeke和Schmidt(1995);二是证明,即使无法实现最佳结果,但是,相对于不完全合同的效率结果,完全合同并不能使情况有所改善,因此,缔约方也没有必要签订完全合同,这方面的研究如:Che和Hausch(1999) 、Segal(1999) 及Hart和Moore(1999)等。不过,既然沿着上述两个思路的研究都是相对于完全合同的,那么,在阐述这两方面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与之相关的完全合同方面的研究,如:Maskin(1977)、Moore和Repullo(1988)及Marskin and Tirole(1999)等。
本文二、三、四节涉及的理论模型都可以归结为套牢问题。关于“套牢”问题,早在以Klein,Grawford和Alchian(1978)及Williamson (1975,1979,1985)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就做过比较系统的论述,他们关于该问题的描述大致如下:买者现在进行一项(不可缔约的)投资,那么在将来她可以从卖者提供的服务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当买者和卖者谈判即期合同的条款时,这项投资是沉没的,结果,买者可能被卖者“套牢”(hold-up)。为了保护买者的事前投资和阻止卖者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一份长期合同应运而生。但是在投资阶段之前买者不知道她需要哪种类型的服务,而且描述她在什么确定环境下需要某种具体服务是不可能的。这份合同可能仅仅规定了在所有环境下所提供服务的特征,或者规定了卖者按预先定下的条款同意提供的服务菜单。合同的不完全性不可避免地导致缔约双方事后试图利己地解释这份合同,以及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事前和事后的无效率。如果投资是不可观察或不可证实的而且他们预期到事后的机会主义,那么他们不仅可能做出事前无效率的投资,而且可能卷入事后无效率的合同纠纷。
之后的理论更多的关注于事前投资的无效率问题,而忽视事后可能的无效率,Grossman和Hart(1986)与Hart和Moore(1990)就是从这一思路出发,通过引入剩余控制权变量发展起了更有影响的产权理论。与产权理论模型相比,这里的套牢模型更为简单——省去资产这一变量,因为资产是作为克服合同不完全造成无效率问题的一种工具。这个简单的模型可以描述如下:风险中性的买方和卖方在第0期见面并签订合同,双方同意在1期状态实现之后进行交易;不过,在第0期,缔约双方关于第1期所实现的自然状态存在不确定性,且状态是无法证实的;时间过程如图1所示。假设买方交易的收益为,卖方的成本为,交易价格为。卖方在第1/2期作出一项不可证实的关系专用性的投资,该投资可以降低卖方的成本。买卖双方的净收益分别用和来表示。

图1
对于上述典型的套牢问题,Hart and Moore (1988)证明了,如果不能避免事后再谈判的发生,出于对被对方“套牢”风险——投资者投资的边际收益中有一部分被对方分享了——的预期,投资者的事前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将不足。

2. 信息可观察不可证实条件下的机制设计
就作为整个合同理论体系之部分来看,我们通常将不完全合同理解为无法充分缔结状态依赖的合同,而相应地,在长期、不确定情况下的完全合同是指能够将合同结果依赖于所实现自然状态的合同,或者包括通过某种机制实现状态依赖结果的合同。对于状态依赖的合同而言,合同的执行要求自然状态是法庭或第三方可以证实的,如通常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问题。然而问题是,现实中法庭等第三方所了解的信息往往并不比缔约当事方更多,这就使得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原合同很难被法庭所执行或状态很难被第三方所证实。此时,要缔结可以执行的完全合同就不可能是状态依赖的合同,而是应该包括一些可执行机制的“复杂”合同。这就是通常被称为“执行理论”的信息可观察不可证实条件下的机制设计理论所研究的内容。不过,信息可观察不可证实的条件也是大多数不完全合同理论模型的研究背景——后者认为因为信息是不可证实的,所以无法缔结状态依赖的合同,因此,人们会转而选择签署“简单”的不完全合同。不过这一并非严格的论述显然是无法让人满意的,所以,不完全合同的理论基础问题引起机制设计学派和不完全合同学派的经济学家的共同兴趣以及精彩争论就不足为奇了。
根据由激励理论和执行理论等发展起来的完全合同理论的研究范式,最优的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以法庭或第三方可以观察或证实的所有相关信息为条件的每一个可能结果:;如果一些相关的信息不能被法庭或第三方所观察到或执行而只能各被缔约方自身所观察,那么合同可以规定一个博弈机制,在该机制中,合同规定的结果所依赖的信息为参与博弈的缔约方所分别报告的结果。执行理论的开创性贡献应归功于Maskin(1977),他是通过设计复杂的显示博弈来实现的。Maskin指出,尽管彼此可观察的自然状态不能被第三方所证实,但是第三方可以通过依赖于各方对事件发生的报告,制定出可以依存于这类事件的合同。也就是说,尽管第三方不能直接观察到自然状态,但是她只要求观察到自然状态的代理人宣布它,如果他们的宣布是不一致的,那么就重重地惩罚他们。显然,报告一个真实的结果是一个可以执行的纳什均衡。Maskin的纳什执行理论 ……(未完,全文共15910字,当前仅显示28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不完全合同理论基础的研究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