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中国失业保金支付模式研究
摘要:通过对2000年以来中国失业保险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失业保险的参保率、替代率等指标都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而失业保险基金的盈余规模即在不断扩大。在对其它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支付模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文章认为我国失业保险金定额支付模式是导致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并提出了将固定支付的模式改变为按失业前工资比例支付的新模式。通过实证分析与数值模拟相结合的方法,本文论证了比例支付模式相对于固定支付模式的三个优点:一是能够解决参保中逆向选择问题;二是促进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稳定失业保险替代率;三是在同样支付水平下,更能够降低失业持续时间、促进就业。最后,文章还提出了降低当前失业保险费率并将失业保险金支付水平限定在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水平30%~50%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金;支付模式;费率;就业效应
The Research on Unemployment Insurance Compensation Payment Mode in China
Abstract: When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fund surplus large increasing,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rate and substitute rate appeared a decreasing trend in china. This appearanc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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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理论认为失业保险金的增加会提高失业者的接受工作的保留工资,从而延长了失业持续时间。Moffitt & Nicholson (1982)的建立了失业者失业行为的静态收入闲暇理论,同样认为失业保险金支付会提高失业的持续时间。但Ben-Horim and Zuckerman(1987)提出的失业者搜寻决策理论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者的工作搜寻资本,降低了搜寻成本,从而使失业者更加努力的搜寻工作,缩短了失业持续时间。在实证研究方面,R.G.Ehrenberg & R.L.Oa*aca (1976)、W. Narendranathan et al(1985) 、Bruce D.Meyer(1990)、 Ham and Rea(1987)、Atkinson and Micklewright(1991)、Carling et al(2001)、Roed and Zhang(2003)等都认为过高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会降低失业者的搜寻强度、增加失业期限。Shavell and Weiss(1979)最早对失业保险的最优支付序列进行了研究,认为失业保险在失业期内应该递减支付。Wang and Williamson(1996)认为应该由较低的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奖金结合、支付序列并非单调,应该先增后减;Hopenhayn and Nicolini(1997)、Cahuc and Lehmann(1997)、Fredriksson and Holmlund(2003)的研究都认为递减支付会降低失业并导致高福利水平。
在国内,Appleton Simon等(2002)的研究认为在中国失业救济金对再就业概率无显著影响,Cai Fang(2004)、 杜凤莲等(2004) 、马驰骋(2005)等证实了失业保险金对就业的负向激励作用。张燕(2008)利用青岛的失业登记数据进行仿真,比较了固定支付、递减支付、引入再就业奖金的先增后减模式进行比较,认为引入再就业增金的先增后减支付模式更容易促进就业与增加社会福利。
本文中,我们在比较国内外失业保险金缴费与支付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将目前失业保险金定额支付模式改为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工资的比例进行支付的模式,并详细的论证了比例支付模式相对于定额支付模式的优点。文章剩余部分的结构安排为:第二部分描述了我国1999年以来失业保险的发展状况,发现近几年我国失业保险中参保率、替代率逐年下降,但失业保险基金盈余却在不断增加;在对比其它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指标的分析,认为失业保险金定额支付模式是导致相关问题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论证了定额失业保险支付模式存在的参保人逆向选择问题,并以北京、天津、重庆三地的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案例分析,证明比例支付模式可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与支付模式之间的内在联系,论证了比例支付模式比定额支付模式更有利于保持失业保险收支平衡,稳定失业保险替代率与保障水平。第五部分则重点论证了两种不同的支付模式对失业人员再就业行为的影响,通过经验数据与数值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的政策模拟表明,在同样的支付水平下,比例支付模式比固定支付模式更能够降低失业持续时间,随着支付比较不断提高,失业持续时间也将随之上升。第六部分则
总结了文章的研究成果。
二.中国失业保险金制度及国际比较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字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金,职工按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支出项目包括: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其它方面与失业保险有关的支出(如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须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条例》还对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做了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给付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给付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至今,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10年,在表1中,给出了新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失业保险发展情况,2000年城镇就业人数为23151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0408.4万人,失业保险覆盖率为45%;到了2008年,全国城镇就业人数达30210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的总人数达到12400万人,失业保险覆盖率为41.0%,与2000年相比下降了4个百分点。2000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595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190万人,受益率31.9%;到了2008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886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61万人,受益率为34.5%。从2000年至2008年,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受益率先升后降,但失业保险的参保比较即呈现出了逐年下降的趋势。
表1 2000-2008年中国失业保险情况
年份 城镇就业人数(万人) 年末参保人数(万人) 失业保险覆盖率(%) 城镇失业人数(万人) 领取保险金人数(万人) 受益率(%)
2000 23151 10408.4 45.0 595 190 3 ……(未完,全文共7986字,当前仅显示28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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