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严监管下的经营者行为分析
研究领域:中国经济改革
一、引言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的经济_改革初期,由于企业的内部成员(通常指企业管理者)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所以产生了相当普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造成许多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在[陈湘永,张剑文,张伟文.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研究[J].管理世界,2000(4):103-109]:(1)国有资产被作为“无主”资产,实际上完全由企业经营者任意支配,经营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可以不负责任,也无人追究,甚至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将其转入私囊。(2)经营者盲目决策,或“独断专行”,国有资产被作为“无主”资产和“无本”资产,对经营者决策缺乏有效的约束,造成其行为的扭曲,很多调查分析表明,这是导致许多国有企业亏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3)经营者与企业主管部门由于信息和责任不对称,经营者通过强调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封锁”信息和制造“两本帐”,为功利目的夸大业绩或将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企业亏损置于次要地位,以规避经营者的直接责任。(4)肆意夸大公款消费,追求物质享受,设立“小金库”,甚至亏损企业也是“穷庙富和尚”,等等。由于改革初期,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以必然导致这些现象的发生,但是,即使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6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 如何控制, 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因此, 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 或者更准确地讲, 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 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该理论观点强调产权结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基础地位,公司法人这个法律塑造的“灵魂”赖以依附的机构实体。3.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要受保护。杨瑞龙,卢昌崇等教授认为, 在政府扮演所有者角色的条件下, 沿着“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就形成了有别于“内部人控制”的“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使国有企业改革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 一是由于政府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 当由政府对企业实施所有权约束时便会陷入管则干预过多, 不管则失去控制的两难之中; 二是信息不对称, 经营者处于谈判的有利地位; 三是行使监督权的政府官员可能与经营者“合谋”, 侵蚀国有资产; 四是职工和小股东难以行使监督权,其利益易受到损害。为克服这些难题, 须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其核心是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 遵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历史潮流的“共同治理”逻辑。这一逻辑强调, 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 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 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具体说来, 就是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等。这种共同治理的逻辑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4. 强调市场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林毅夫教授等认为, 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 是指所有者对一个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成份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 而人们通常所关注或所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 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他们强调,后者虽然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与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相比, 只是派生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借助于各种可供利用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形态, 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保护所有者利益。
本文完全赞同以上的观点,这些观点和理论从不同角度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社会的和各方面投资者的利益。不过,本文从另一角度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社会公众和中小投资者,他们既不能象经营者一样直接获得公司的经营权和控制权,也不能象金融中介机构一样可以直接监管或影响公司的经营来维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实际上,他们将自己利益的保障委托给社会的监管机构,依靠社会的监管力量保证自己应有的利益的获得。当社会疏于监管时,公司的大股东或经营者便产生经营者过分的在职消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和转移企业资产等,社会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要维护社会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加强外部的监管力度,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公司的资产不被侵害。但是当政府采取严格监管时,会不会影响经营者的努力工作程度,会不会抑制经营者的积极性,产生“一管就死”的结果呢?因此,本文在下面部分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严格监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或者说应该怎样实施严格监管。二是在严监管机制下,大股东或经营者是不是为实现股东利益努力地工作?
二、监管的内涵是什么
一个公司通常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筹资,也可以向
银行、大股东或风险投资家直接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前一种方式通常称之为市场筹资,后一种方式称之为中介筹资。在中介筹资后,中介机构通常派人跟踪公司的发展,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而且还会为项目的完成提供一些咨询,甚至干预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以确保投资收益的顺利获得。这样对经营者的监管方式被称为积极的监管[姚伟等.公司治理理论前沿.经济研究,2003.(5):83-94],而市场筹资中的监管被称为消极的监管,消极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采取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并没有与公司经营者沟通,从经营者手里了解到有利于投资决策的信息,相反,他们的投资依据主要来自于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分析师、承销商、IPOs的大投资者和商业银行,以下类同)对公司的评测和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二是当投资决策完成后,也并没有通过跟踪了解或影响公司经营活动保证投资收益,而是再次根据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评测和市场上的信息,当获得的信息不利于投资时,常常采取“用脚投票”的方法在金融市场上改变投资策略。所以要维护市场 ……(未完,全文共10236字,当前仅显示243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论文:严监管下的经营者行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