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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产权交易的中国模式研究

发表时间:2015/8/2 19:04:30
目录/提纲:……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交易供给:主体异质性、目标多元化与非价格因素
三、交易需求:基准目标约束硬化与期望利润最大化
四、“一体化”的中国模式
(一)国有产权交易的历史沿革
(二)“一体化”交易模式的运作机理与主要特点
(三)“一体化”交易模式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五、结论与展望
……
论文:产权交易的中国模式研究

摘要:本文研究发现,协议转让、招投标和拍卖三种主要转让方式在我国国有产权交易实践中不是独立的、相互排斥的。相反,它们结合成具有前后继起性的“一体化”交易模式。论文从产权供求双方的现实约束与相应的行为假定对该模式及其运作机理进行解释并认为,国企产权的特征、供求竞争状况和供求双方的行为假定决定了这一中国模式。虽然“一体化”交易模式并没有完全遵从市场化的价高者得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的“贱卖”或“流失”。在该模式下, 国有资产流失只可能发生在三个环节: 一是资产评估环节, 二是评标环节,三是进入壁垒设置环节。因而, 如何有效地规范与监督这三个环节,是产权交易的中国模式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Abstract: This paper finds that three main e*change fashions such as negotiation, bid and auction are not independent or repellent. Oppositely, they are combined into the integrative E*change Mode with continuum. 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mode and its function mechanism from realistic restrictions and corresponding behaviors of supplier and demander of property right. This Chinese mode is decided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OE’s property rights, com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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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当地国资委一开始就明确了该公司产权转让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参考价格的高低,而是要“卖给一个好老板,卖出一个好价格,买回一个好机制,买到一个新发展”。该公司产权转让的基本模式是:首先在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其内容包括企业产权交易的关键信息,如企业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近年来的各项财务指标以及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等,目的是向社会征集潜在受让方。随后,交易所根据供求竞争状况确定交易方式:(1)若通过广泛征集,最后只有一个有意向的买方,则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由企业卖方与潜在买方在资产评估价格(或保留价格)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价格及其他条款;(2)若有多个有意向的买方,则采用密封招投标转让方式。标书中除注明标价,还应该列明有关企业人员安排、职工补偿、品牌以及地方政府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由投标委员会根据潜在买方提供的受让条件进行综合评审打分。各指标的权重及得分由政府根据基准目标确定,并事先设置一个及格线分数,只有过了及格线的买方才可能进入下一步的竞价。倘若评审的结果是只有一个买方达到及格标准,则按其标书报出的价格及其他条件成交。若同时有两个以上的买方达到及格标准,则进入第三步:公开竞价。(3)在公开竞价(类似英式拍卖)阶段,遵循价高者得原则。通过几轮竞价,最终由武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该项国有产权,产权转让获得多方满意的效果,达到了最初转让的目的。
上述案例显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遵循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价高者得原则,其交易模式并非_产权交易文献普遍认同的“三选一”交易模式(即从协议转让、招投标和拍卖三种主流方式选择其中一种)。相反,在国企产权交易中,这三种方式结合成具有前后继起性的“一体化”交易模式:三种转让方式本质上是一个交易系列的三个环节,具体推进到哪种方式,取决于交易的竞争程度,竞争程度越激烈,推进的环节越多。按照_相关理论,价格信号可以合理地配置资源,实现优质企业资本与优质人力资本的结合。然而,中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遵循的却是“一体化”的交易模式,其中,价格信号并不是唯一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素。那么,这一交易模式的运作机理如何?其能否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对于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能否在理论上提供合理的解释?可以发现,由于对中国国有产权交易模式缺乏研究,人们经常得出“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流失”的似是而非的结论,由此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重组行为和社会的稳定。本文旨在对“一体化”的交易模式给出一个经济学解释,在此基础上,对该模式下的非“价高者得”原则所推出的“国有资产流失”论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该模式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本文的意义在于丰富了产权交易模式的研究,是对文献中“三选一”交易模式的一个补充。本文以下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从供给角度分析政府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所面临的特殊约束和行为抉择;第三部分从需求角度分析潜在受让方受让国有企业产权的现实约束和行为假定;第四部分基于资产评估的局限性、国有产权交易供求双方的现实约束及相应的行为假定,分析“一体化”的中国模式;第五部分是全文的总结与展望。

二、交易供给:主体异质性、目标多元化与非价格因素
按照现有的政策法规,国有产权归国家所有,各级政府作为代理人,在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决策、主导地位无庸质疑。但这并不否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计划经济_下产生的国有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还是一般职工,多数情况下他们在不在企业工作,或在什么样的企业工作,不完全是他们_选择和竞争的结果,而是_的行政安排,其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国有经济的发展,包含更多对企业的“贡献”内涵[2]。因此,经营者、职工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难以等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同时,在国有企业转让过程中,卖方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具有对资产相对更充分的信息,他们的利益也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由经营者和相关官员掌握,失去控制权就意味着失去相应的控制权收益。除非他能获得新企业控制权或足够的现金、行政职位、政治待遇的补偿,否则经营者便会想方设法阻挠产权的转让[3]。另一方面,就一般职工而言,相对于企业经营者,他们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于弱势位置,被兼并意味着下岗或重新择业的巨大风险,在缺少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经济支持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可兼并。因此,倘若没有对经营者和职工的“贡献”与合法权益的补偿,他们就可能共同抵制国有产权的转让。而各级政府也是利益中人: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政府的税收和官员的政绩。如果企业转让侵害政府的利益,政府就不会批准转让。
概括而言,国有产权具有多元化主体特性,且各主体地位不均衡。但在转让中处于决策、主导地位的各级政府,面临的现实约束直接决定着它们会如何供给。不管是“三年脱困”还是“抓大放小”,传统解释都认为政府转让国有产权的动机在于增进企业效率,政府如何出让产权关键在于能否达到这一目标。问题是为什么现实中会出现许多增进效率的民营化方案却因为政府的反对而搁浅呢?王红领等人(2001)和郭凯、姚洋(2004)的实证研究都否定了传统的效率增进论。王红领等人利用1980—1999年期间的工业企业数据库,详细分析了政府为什么放弃国有企业产权。他们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政府转让国有企业并非为了增进企业的效率[4]。郭凯、姚洋则用1995—2001年期间11个城市683家企业的面板数据检验了国有企业改制动机的5个假说。他们的结果同样表明,政府作为国有产权供给方,增进企业效率在其改制决策中不起作用[5]。近年来,有些学者突破传统的解释,认为财政收入最大化才是政府出让国有产权的动机。他们认为,由于预算被硬化,政府供给国有企业产权的根本动机在于最大化其财政收入或者说最小化其财政支出[6][7]。但这一解释的问题是,为什么现实中又会出现出价更高,能给政府带来更大收入的竞价者却未能如愿呢?甚至出现未经竞价,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极端的情形是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形式成交呢?杨刚等和苏小方的实证检验和理论分析都质疑了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假定。杨刚等利用四川省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践数据,详细分析了政府出让所面临的抉择。结果显示,政府转让国有产权并不是出于财政收入的最大化或支出的最小化,政府考虑最多的是职工安置、购买方的实力与诚意,因为这关系到_和日后政府税收的增长[1]。苏小方构建了一个由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组成的 ……(未完,全文共14359字,当前仅显示34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产权交易的中国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