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农村/新农村/农业讲话/国土/调研报告/毕业论文/>>正文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研究

发表时间:2006/1/9 18:07:52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以上的地租。
  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37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21404字,当前仅显示384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