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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思考

发表时间:2006/1/9 18:11:02

“积极思路”和“消极思路”
  对于当下农村土地问题,如今有两种思路最有影响,我称之为“积极思路”和“消极思路”。所谓“积极”“消极”并不含褒贬之意,只是就两种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乐观与否而言。前者对中国农业的前景较有信心,认为土地制度演变的目的应当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以提高生产效率,积极应对入世后国际市场竞争的挑战。当然,要达到这一点又有两种彼此相反的途径:一是用行_力集中土地,重试计划经济的“大生产”。但市场改革搞到现在,还持这类主张的人虽有却肯定不多,因此可略而不提。“积极思路”如今主要表现为寄希望于要素市场的配置效果,当然,这种观点并不否定家庭经营,但家庭农场也有个适宜规模问题。人们期望通过市场机制发展土地流转,推动土地适度集中并逐步以经济的农场淘汰“不经济的”农业形式。
  而“消极思路”对资源硬约束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抱希望,而更多地考虑防止农村危机。对持这种观点的人来说,如果不控制市场的力量而听任“土地兼并”的发展,将使农民失去“最后的保障”。于是他们主张把土地看成“社会保障”,而社会保障是不可能按市场原则办的。结论自然是:地权不能“固化”,“三十年不变”或“增人不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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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建设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给农民的公民权设置一些保障的“底线”,划定一些行_力不宜进入的领域,是十分重要的。哪怕是以牺牲一部分“土地配置最优化”效益为代价(是否存在这一代价尚需证明)也是值得的、利大于弊的。而以所谓规模效益为理由来侵犯农民权利则必须避免。如果扩大干预农民地权确属必要,也应当在公共权力运作机制改革后,在法治状态下再来考虑这类问题。
  其次,尽管保障农民地权未必会导致农地资源配置的优化,但它在经济上仍然有正面作用。例如受保障的地权可以作为抵押,有利于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弥补如今日益突出的乡村金融服务真空等等。
  至于说到农地配置的优化,即适当集中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它的主要限制条件在于农民非农化就业前景,这一前景如果没有很大的扩展,无论什么样的规模经营都不可能有多少发展空间,不管是通过土地“私有化”以市场方式搞规模经营,还是通过“反私有化”以行政方式搞规模经营。而过去年农民非农化的进程和如今我国农业人地关系的现状都表明,这一前景在近期不可能有突破性的扩展,未来这种扩展的可能性则取决于农业、农村、农民以外的其他因素,因此把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作为变革土地制度的目的,是不合适的。
  二、以发展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积极目标”为前提来设计土地制度不现实,那么从建立社会保障防止社会危机的“消极目标”出发设计土地制度行不行呢?这后一思路就是所谓“土地福利化”。“土地福利化”的提法确有积极意义,因为它指出目前条件下我国多数农区农业经营的不经济已使土地丧失了产生“农业利润”的资本功能,而成为一种生存保障手段,而对于生存保障手段是不应征税的,因此原来具有资产税性质的土地税(现行农业税的主要形式)应当考虑取消。笔者同意这一说法。
  但“土地作为生存保障手段”与把土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来设计绝不是一回事,而目前的“土地福利化”思路中的确包含了后一内容。例如,有人提出土地福利化意味着必须按“反私有化”的方向调整土地关系,因为“社会保障在任何国家都是不能私有化”的。因而农民的土地处置权应当弱化,如限制农民转让土地、取消“三十年不变”的承包权而改为更频繁的按人口定期重分等等。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尽管如前所述,我不认为“土地私有化”就是地权改革的方向,但这与“土地福利化”不应当有什么关系。
  首先,“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的说法似是而非。这里姑且不论传统的福利国家理念受到的质疑和当代不少国家的“社会保障市场化”改革的是非,仅从传统的社会保障概念而论,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的含意显然是指提供保障的义务不能“私有化”,而决不是指享受保障的权利不能私有化。道理很简单: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以政府、社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为代表)承担义务,向公民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对于被保障者而言,接受保障则是他的权利。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被保障者可能也有部分义务(如在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统筹的保障制度下必须交纳的强制保险金),但这只能是提供保障的社会组织承担义务的补充。如果提供保障的全部义务都只由被保障者自己承担,社会组织不承担义务而只对被保障者行使强制权力,这样一种状态就根本不能叫做社会保障。
  而“土地福利化”正是这样一种情况:它假定政府、社区、企业等等并不向农民提供什么,而是由农民耕作自己的份地来给自己提供“保障”,“社会”要做的只是行使权力禁止农民_处置份地、削减农民持有份地的年限,强制农民承担“保障”自己的义务。应当说,这种把“社会保障”不是看作政府的义务、公民的权利,而是看作政府的权力、公民的义务的颠倒看法不仅仅限于“土地福利化”问题,很多人对“义务教育”的理解也是如此:本来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原是指国家承担义务解决教育费用、公民享受免费教育的权利。但很多人却把它理解为:政府有权强制公民出钱接受教育,却并无义务提供足够的教育经费,公民有义务接受教育,却没有享受免费教育的权利。以致一些传媒常出现权力机关援引《义务教育法》迫使某公民出钱送子上学之类的“官逼民智”报道。当然,“官逼民智”未必不好,但它与“义务教育”并不是一回事,这正如“土地福利化”也许是有道理的,但它与“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一回事一样。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实际上就是 ……(未完,全文共4524字,当前仅显示22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