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二、在第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也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二、在第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召开业主大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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