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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办法

发表时间:2006/4/23 19:40:44


  南京市物业接管验收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办法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2003年6月24日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接管验收(以下统称接管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接管验收包含如下内容:
  (一)在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在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物业交付使用前30日内,与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接管验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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