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二)清洁卫生管理
(三)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四)治安管理
(五)水暖电管理
(六)排污设施管理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实际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一)普通多层住宅区0.10-0.30元
(二)普通高层及高标准住宅区0.40元
(一)物业管理服务应持收费许可证收费,明码标价
(五)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其它单位向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七)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收取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六)擅自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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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逐步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字〔1996〕26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驻青的中央、部队(武警)、省级单位及西宁市属房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具体管理;其它地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由州、地、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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