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试论清代东蒙古地区的商业发展
有清一代,满蒙关系始终是民族交往中的重要内容,其间不乏经济、政治、文化交流。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蒙古旗地的开发及对土地所有制变迁的影响方面,对东蒙古这一特定的区域社会商业发展情况关注不够,有的学者在评价贸易形式与商业发展关系时,有失公允。对清代东蒙古地区商业发展的研究,不仅是清代蒙古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时亦是东北史研究的重要领域。本文拟就清代东蒙古地区商业的发展、商贸形式及其社会影响作一番初步的探讨,以求有裨于这一领域的研究。
一、“恤商政策”——商业贸易的前提
柳条边西段及吉林“新边”的西部及北部为东蒙古游牧区,范围相当于昭乌达盟、卓索图盟和哲里木盟,大体相当于今河北承德一部分,内蒙赤峰市,辽宁朝阳地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康平、昌图、法库、彰武等市县,和吉林白城、长春、四平、农安、德惠、梨树、公主岭等地及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大庆市、安达县、林甸县等地。对东蒙古地域的界定有很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东蒙古还应包括锡林郭勒盟及察哈尔部及外蒙古车臣汗、土谢图二部。 东蒙古地区,在喜峰口外,临近京师,地跨满族的龙兴之地,战略地位重要,清廷非常重视其地的开发。清统治者以蒙古为长城,要想这条“无形”的长城固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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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分散的游牧经济的弱点,也正是这种弱点,为清代恤商政策得以很好的贯彻、执行。或者说为东蒙古地区的商业发展留下很大的空间。这亦是不可忽略的。
二、商贸形式多样——商业发展的体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东蒙古地区经营业异常活跃 ,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贸易活动,有以下几种形式:
1.商帮贸易:随着清代的不断开发,东蒙古地区形成了农业半农业经济区,经济贸易大为繁荣,“旅蒙商”(内地商人去蒙古地区经商的人)日益增多。清政府也支持,鼓励内地商人赴蒙开展商业贸易,乾隆朝时提出“嗣后凡有领票前赴贸易人等,所过喀尔喀各旗,仍照旧随便交易,俾内地及各部落商货流通,以裨生业”。 这样政策背景下,晋帮、京帮、河北帮商人,往返于东蒙古地区,以行商和坐商两种形式在蒙地经营。他们经营范围广,物品丰富,几乎包括蒙古人民日常生活用品和消费品,诸如粮食、布帛、茶、铁锅、针、线及妇女化妆品和装饰品,大大方便了蒙古族的日常生活,对蒙地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si庙贸易:亦可称为庙会贸易。庙会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长城文化带”的北拓,蒙汉交往的深入,庙会所承载的不只是它的z-教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它的经济功能。在东蒙古的经济结构比较单一的情况下,庙会活动给其地的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一些动力。在汉商的影响下,一些富裕牧民喇嘛、佛教徒,开始从事商业活动。清廷在东蒙古地区,广建庙宇,仅土默特左旗牧地,到清朝末年,有名的喇嘛si庙有370多座,基本上每旗每村均有si庙,喇嘛僧人有三万多人,“香火”兴旺时达五万余人。 熙年间,敖汉旗内si庙修建很多,“东林si在惠州东南隅;开佑si、兴福si在惠州西南隅;大清观在惠州西南隅;……” 从中可以窥见东蒙古地区si庙修建之兴盛,亦可以想见庙会之繁荣。每逢庙会,商人、牧人、佛教徒和喇嘛僧人云集,商业兴旺。“喇嘛因住在召庙集市的所在地和经常周游各地,而具有学习和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殊条件,所以喇嘛经商是比较多的,有的下层喇嘛在周游各地做佛事的同时,随带一些商品转卖给牧民。有的上层喇嘛同汉商合伙开办商号或大规模地经营贩卖商品的业务”。 联系清朝在蒙古地区推行黄教的z-教政策,不难想象当时si庙贸易的发达。
3.边市贸易:亦可称之为城镇贸易。随着蒙地土地制度的演变,政治_也随之变化,逐渐形成了旗、蒙、民的三元管理_,清政府改变了蒙地单一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陆续增设了如同内地的府厅州县,从而各边镇兴起。从乾隆年间至清末,清政府在哲里木盟共增设了三府(长春府、昌图府、洮南府)四厅(法库厅、大赍厅、肇州厅、安达厅),辽源州及十二县。卓索图盟和昭乌达盟情况类似,其中卓索图盟自雍正元年(1723)开始,陆续在其地设立府厅州县。新的商业集镇不断兴建,反过来又促进了东蒙古地区的商业发展。辽源州下辖的郑家屯成为东蒙古最大的贸易市场之一。“交易额仅农产品一项,每年就达50万石以上,市街东西绵延8里,南北4里,商铺馆店栉次鳞比,蔚为大观”。 赤峰县地理位置优越,很早就形成了蒙汉贸易市场。“乾隆戊辰仲夏(1748年5月),兹土设立郡治,开土地,辟草莱,商民渐渐云集,地方日益兴盛……” 随着边镇的发展,形成几条同内地的贸易通道。涉及东蒙古地区的商道是以多伦诺尔为中心,东到赤峰、锦州、盛京,东南到承德、八沟,古北口,西南到张家口、呼和浩特,该商道密切了东蒙古与各地联系,利于其地商业的发展。
4.通贡贸易与官市贸易:“通贡”贸易与“官市”贸易均为官方贸易形式,又可以称为“合法贸易”。在传统社会中,中原王朝与周边民族之间的贸易一般是采取朝贡方式。这种以朝贡为名义,在政府主持下的贸易形式,不能涵盖东蒙古与内地的正当贸易,还有京师互市和边口互市两种“官市”贸易。朝贡贸易、官市贸易都属“合法贸易”。即蒙古各封建主在朝觐或其他重大事件来京向清廷贡品有牲畜、猎物及各种手工制品。清政府通过“回赐”方式,赏以丝织品、棉织品、农产品、银钱等。这种“通贡贸易”是在“朝贡”制度下的贸易形式,以中原王朝对其他周边民族的关系为主要的,朝贡的民族只是承认中国是唯一真正文明、富裕的国家,因此贡品只是象征性的,而不是经济性的,加之清政府对蒙古朝贡严格限制,导致通贡所得到的回赐数量有限,因而贡使一般都要随带人数众多的商队,携带大量的土特产品,从事“互市”贸易。“官市”贸易中的京师互市与朝贡贸易密切相关,清政府在北京设有“里馆”和“外馆”,专供来京贸易的蒙古台吉居住。朝贡贸易和京师会市,其次 ……(未完,全文共4757字,当前仅显示240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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