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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4/7/20 22:45:00
目录/提纲:……
(一)领导有力,制度健全
(二)安全稳定,秩序优良
(三)设施齐全,服务便民
(四)环境优美,生活舒适
(五)活动丰富,文化繁荣
(六)人际和谐,风尚良好
(一)社区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和重大恶性刑事案件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发生重大_性上访事件,及其它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一)自愿申报
(二)择优推荐
(三)审核公示
(四)审定批准
一、首都文明社区定义
二、申报条件
三、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一)社区
(二)创建
(三)治安
(三)治安
(四)公共
(五)专项
(六)服务
(六)服务
(七)服务
(七)服务
(七)服务
(八)社区
(九)社区
(十)环境
……

首都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首都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切实提高首都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首都文明社区在投身“中国梦”和“美丽北京”实践、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文明社区是指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秩序稳定,环境整洁舒适,公共服务优质,人际关系和谐,道德风尚良好的先进社区。首都文明社区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首都文明委)授予的,反映社区文明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首都文明社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市民创造安全、优美、舒适、方便、和谐的生活环境的需要,是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美好生活,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也是推进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
第四条 创建首都文明社区活动,要坚持以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北京精神,围绕“文明向上、安全健康、生活便利、环境整洁、民主自治”的要求,努力把社区建设成居民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让社区居民在文明社区创建中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第五条 创建首都文明社区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_和工作机制。区县党委、政府要将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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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乐、求新的要求,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文体和民俗活动,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宣传栏、文化墙和新兴媒体的作用,营造浓厚的社区精神文明宣传氛围。积极参与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扎实推进“六型社区”建设,满足社区居民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六)人际和谐,风尚良好。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推进社区道德讲堂建设,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主题实践活动,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居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着力形成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积极组织协调社区居民投身关爱行动,社区风气健康向上。
具体考核工作依照《首都文明社区测评体系》进行。

第四章 首都文明社区的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首都文明社区的评选范围:经过社区_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
第十一条 首都文明社区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得首都文明社区称号的社区,每届期满后重新申报,经复查合格保留首都文明社区称号。
第十二条 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首都文明社区:
(一)社区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和重大恶性刑事an件;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发生重大_性上访事件,及其它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首都文明社区的推荐和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标准和条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首都文明社区评选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审核公示、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申报社区对照评选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条件后,可逐级提出申请,并向本社区居民公示,说明本社区开展创建首都文明社区活动情况,广泛征求意见,虚心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二)择优推荐。各区(县)对提出申报的社区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择优选拔,提出首都文明社区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以同级文明委名义,向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都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三)审核公示。首都文明办对各区(县)推荐的首都文明社区进行审核检查,经首都文明单位资格评议委员会审核后,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审定批准。首都文明办根据公示情况确定首都文明社区候选名单,报首都文明委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 连续两届被评为首都文明社区的社区方可申报全国文明社区评选。

第五章 首都文明社区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首都文明社区由首都文明委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七条 对首都文明社区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首都文明办给予适当的创建活动经费支持。文明社区创建成绩作为街道乡镇党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首都文明社区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首都文明办委托各区(县)文明办对其所辖首都文明社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要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领导,使其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创建活动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文明办要总结推广首都文明社区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的社会宣传,努力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届期内的动态管理。首都文明社区要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在线管理平台“文明社区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持每年进行自查,各级文明办每年要对首都文明社区进行复查。首都文明办通过实地抽查和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在线管理平台等方式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的动态管理、指导和考核。首都文明社区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正。对于发生严重问题的首都文明社区,由各区县文明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首都文明办,经首都文明委审核后,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首都文明社区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奖牌的管理。首都文明社区奖牌、证书,由首都文明办统一设计、制作,不得复制。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首都文明社区奖牌的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被命名的首都文明社区要加强对奖牌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被撤销称号的社区奖牌及时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首都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首都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首都文明委印发的《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精建〔200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首都文明社区测评体系(2014年版)
附件

首都文明社区测评体系(2014年版)

一、首都文明社区定义
首都文明社区是指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秩序稳定,环境整洁舒适,公共服务优质,人际关系和谐,道德风尚良好的先进社区。首都文明社区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反映社区文明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二、申报条件
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首都文明社区:
1.社区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和重大恶性刑事an件;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发生重大_性上访事件,及其它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三、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
1.结构:测评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文明社区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6个测评项目,14个测评指标,42条测评内容。特色指标反映文明社区创建特色和社区特色,共4条。
2.数据采集方法: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汇总审核 ……(未完,全文共13207字,当前仅显示31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首都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