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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民自治与农村土地问题

发表时间:2006/1/9 18:10:34
目录/提纲:……
一、村民自治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上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二、村民自治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_
(一)村民自治与家庭承包经营合同的维护
(七)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人劝阻无效的
(二)承包方已经治理开发利用的荒山、荒地、草场、水面、沼泽、滩涂
(二)村民自治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_
……
【关键词】村民自治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
  中国的村民自治是建筑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农村社区自治。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不仅是人民公社制度留下的重要遗产,而且成为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注:张乐大著:《告别理想出版中心,年,第页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年,第页。)。随着农村经济_改革的逐步深入,要保证这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问题主要取决于与农户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联产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原来的人民公社虽然已经解体,但是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却被保留下来;“乡政村治”虽然取代了人民公社制度,但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三级结构,却仍然保留着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极为相似的“同构关系”;即使在村民自治体内部,村民自治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具有某种同构关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_”使得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执行机关,村民小组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它们既是家庭承包经营关系中的发包方,同时还负担着双层经营_中“统”的一面。因此,研究现行乡政村治和村民自治条件下的农村土地关系问题,对于健全和发展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_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村民自治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现实的客观情况,可以看出,村民自治体的内部仍然分为两个层次:即村和村民小组。村民自治体的成员是全体村民,全体村民所组成的村民会议是村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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