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方面的行为倍受争议。有人认为,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以土地生财”、把“土地作为第二财政”、以土地作文章搞“经营城市”等,极大地侵害了农民的权益。其实,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是重要的创新主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分析地方政府在土地制度变革中的行为,有助于为今后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一、地方政府是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主体
世纪年代初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普遍认为是农民的“伟大创造”。不过不可忽视的是,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是在安徽、四川、贵州、内蒙古这些贫穷的农业大省开始实行。而这些省份的地方政府为农民“地下半地下”的包产到户提供了政治保护和给予合法承认。在当时,全国各个省份面对基层自发的产权创新有着不同的约束。在制定中央政策过程中,不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当地的利益和主张进行了讨价还价。地方政府提供产权保护的动机在于其对“收益—成本”的估计。由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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