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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消防执法领域监督执纪问题研究分析报告

发表时间:2024/11/27 9:24:40
目录/提纲:……
一、引言
二、消防执法领域监督执纪面临的现实困境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三、原因分析
四、对策
……
新形势下消防执法领域监督执纪问题研究分析报告

摘要: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轰轰烈烈地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把“整治消防执法微腐败”列为集中整治15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之一,从国家的层面对消防执法领域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凸显了消防执法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需集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智慧解决消防执法微腐败问题。本文系统分析了全国消防纪检系统在消防执法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方面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其原因,提出依靠科学民主立法、深化机构改革、从严执纪问责的对策,改变消防执法领域存量难消、增量不减的现状。通过办成一批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关于消防执法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真正把消防执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广大监督执法干部敬畏法纪、依法用权,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关键词:困境;消防执法;监督执纪;问题;原因;对策;办案

一、引言
改制转隶以来,消防救援队伍在抓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收受红包礼金专项整治、整治消防执法微腐败等工作和专项活动方面下了很大的力气和功夫,但从成效来看,消防执法领域违法行为减存遏增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2024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把“整治消防执法微腐败”列为集中整治15 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之一,从国家层面整治消防执法行为,就是国家已经意识到了消防执法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作为一支跟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为人民而生、为人民而战,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绝不允许这支队伍的良好形象因执法上的腐败而受损。消防救援队伍的执法权需要通过严密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应敢于面对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集全国人民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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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的思想还普遍存在于监督执法干部_,加之垂直管理单位不受地方纪委监委监管,队伍内出台或现存的规章制度跟上位法有冲突,也没有第一时间得到修订和废止,导致消防执法领域问题积重难返。比如2021年7月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指出“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要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位法有规定,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没有及时补充和调整。消防救援队伍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更多地是采取闭门造车的老路,陶醉在自己建立的独立王国中,没有认真广开言路、倾听民意。
法律适用不够精准。军队时期约束和规范执法行为,主要依靠《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内部规章制度,由于执法权没有被关进制度的笼子,绕开了行政法规的监管,许多监督执法干部因为利用执法权之便利捞取好处、辖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等因老板被留置而交代出来,导致消防执法干部一出事就有被地方监委留置的风险,往往上升到了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这个层面。可以说,现役时期监督执法干部的违法行为要么是老板供出来的,要么就是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出来的。改制转录后,由于消防没有及时启用行政法规这道防火墙来约束消防领域的执法行为,长期按照执法过错来处理,导致了从全国执法质量考核数据情况来看,执法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存量是比较大的。一支具有执法权的队伍长期不受行政法规监管,极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从全国纪委层面处理的消防执法领域违法行为的案例看,更多地是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而党纪主要是管理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执法是行政行为,用党纪去规范政务行为,导致许多地方都约束不到,对于政务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应该要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这些管总的行政法规上来,需要用改革的精神来弥补这种缺位。通过政务处分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处理消防领域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提供了管总的依据。同时,其他细分的行政法规也对规范和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了有效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指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约束行政许可和消防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都做出了详细地规定。因此对于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处分依据应该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上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细分领域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依靠完善健全的行政法规来约束消防执法行为。消防救援队伍监督执法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处分执法领域的违法行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有依据的采用该处分条令,没有依据的依上位法,形成依靠完善的政务处分法规来规范和约束消防执法行为的共识。
监督执纪偏轻偏软。现役时期由于消防执法行为不受行政法规等制度地刚性约束,虽然全国从上到下开展了几轮执法微腐败专项整治、收受红包礼金回头看治理等专项整治活动,各地也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问题线索,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强制性法条办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其顽固性证明了,没有制度地刚性约束,违法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断发生,将消防执法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就是一句空喊的口号,搞多少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项整治也达不到治本的效果。过去单纯地将执法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为执法过错,按照批评教育、谈话提醒、作出深刻检查、组织处理(从一个县调到另外一个地方)等方式处理,更多地是采取组织处理和第一种形态的方式,造成执法领域违法成本较低,并不能真正管住这只队伍,跟上位法、党和人民对消防救援队伍的期待还有差距,这种风气一旦不被杀住,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导致大家都敢于以身试法。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如果违法违规没有受到相应地惩罚,就会助长歪风邪气,被监委留置定罪、行政败诉等违法违规案件将不断增长,进一步损害消防救援队伍长期建立的良好形象。从监督执纪办案的角度来看,消防救援队伍纪检系统办案主要是在收到线索后开展处置,长期以来,法制等部门在开展执法质量考核、收到信访举报、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等时,仅从业务部门处理,能整改地督促相关单位和监督执法干部完成整改,不能整改地就将其关停,相关消防执法干部大都没有被从政务处分这个层面受到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违法成本太低只会导致增量难控、存量难减、变量难防。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消防执法领域存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政务处分进行追责,让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原因分析
法不责众心态作祟。消防监督执法领域干部从现役转改过来的占大多数,2018 ……(未完,全文共6954字,当前仅显示32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新形势下消防执法领域监督执纪问题研究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