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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3/4 14:19: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发号文件以及京办发号文件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新水平,积极推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力,依法管理村务的有效方式,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应以群众最关心、利益最密切的问题为重点,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逐步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_。
  *第四条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村党总支或村党委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各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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