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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8/19 12:49:56
目录/提纲:……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三)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起草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三)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
(六)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一)管委会登记申请书
(三)管委会章程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证申请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书或聘任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物业管理培训证书
(一)物业管理业务的区域和具体事项
(三)物业管理业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业务的期限
(五)物业管理业务费用的收支
(六)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业务的时间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四)选聘专业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业务工作
(五)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多种经营及有偿业务活动
(三)接受行业管理,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九)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做好其他管理业务事项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石嘴山市、青铜峡市自发布之日起先行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活动,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业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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