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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8/19 12:51:42
目录/提纲:……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二)提出物业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业管理资金的开支方案
(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签订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与服务收费
(五)听取并反映住户的意见、建议,接受住户监督
(六)协调处理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住户公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
(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六)专项及特约服务
(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劝阻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制度、住户公约的行为
(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住户的纠纷
(一)依法经营,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执行物业管理标准,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
(三)每半年公布一次涉及住户的物业管理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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