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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发表时间:2008/8/17 16:37:38
目录/提纲:……
(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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