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公司概念
二、公司的人格性
三、公司的社团性
四、公司的营利性
一、公司的法定种类
(一)大陆法系公司法上的分类
2、有限公司:公司全体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法理分类
(一)普通公司与特殊公司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或人资兼合公司
(一)公营和民营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本公司和分公司
(四)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五)跨国公司
二、对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外国公司的范围
(二)特征
(三)设立程序(公193)
(四)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公196、198)
1、公司设立的特征:公司设立是由公司成立前的一系列筹建工作组成
2、公司设立是一种创设公司人格的行为
3、公司设立行为是发起人以组建公司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设立的程序
(一)瑕疵的分类
(二)设立瑕疵的法律政策
一、什么是发起人?
二、发起人的人数
一、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二、发起人的权力和权利
(一)发起人的权力
(二)发起人的权利
一、设立中公司的概念
(一)特征
(二)性质
(一)先公司合同的种类:
(二)公司对先公司合同的继受
二、发起人协议
一、股权融资: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股权资本的活动
(一)传统公司法上的公司资本“三原则”
(二)资本三原则的作用
(一)资本三原则的修正
(二)最低注册资……
公司法
公司法学
第一编 公司导论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定义
一、公司概念
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实质概念有三个要素构成:
独立的法人格
个人结合的社团
以营利为目的
二、公司的人格性
法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人,既是虚拟的,同时又确实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人格意味着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有名、有财产、有机构。
三、公司的社团性
公司的设立是由若干人共同发起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同
社团性例外: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与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颁布前,为了规避公司人数的要求,又为了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就产生了实质的一人公司。
四、公司的营利性
•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只是一种手段,其终极目的在于对利润的追求。
“以营利为目的”的解说:营利的最终目的是将利益分配各股东。
公司的最高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满足股东的回报要求。
第二节 公司的特征
• 公司之所以自产生以来取得巨大成功,为全世界范围所通行的经营大型企业的标准法律形式,原因在于公司有其特定的优势。
这些特征包括:
• 集中管理、所有人的有限责任、股权的_转让、公司的永续存在。
• 1、集中管理:现代企业的发展使得公司从所有者控制转变为经营者控制,公司中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了分离。
• 2、有限责任:股东作为投资者只在其投资限度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的优势:
• 第一,降低监控代理人的成本。
• 第二,降低监控其他股东的成本。
• 第三,通过促进股份的_转让,有限责任可以刺激管理层进行更为有效的管理。
• 第四,使得市场价格能够反映出企业价值的附加信息,而无限责任无法形成统一的价格。
第五,有限责任允许更加有效的投资多元化,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顾虑。
• 第六,有利于股东作出最优化投资决策。
缺陷:不能消除经营风险,将风险转嫁给了公司的债权人。
• 3、_转让
• 与合伙企业相比:转让的_程度。
公众公司存在公开的交易(转让)市场。
• 股权_转让的重要意义:
• 为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
•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 最大限度的反映财产价值。
• 4、永续存在
• 只要现有股东在合法的条件下有意愿使公司存续,公司就会长久持续经营下去。
• 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成员退出而导致解散的情形。
• 就实质意义而言,永续存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第三节 公司的性质
公司的性质有两种不同学说:法人说和契约关系说。
法人说:公司完全是法律的产物。
契约关系说:公司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协议构成。
• 一、公司是否是法律的产物?
公司是法律的产物,那么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运营。
• 这使得公司法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
• 强制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设立和营运中公司的实质性条件,如设立的股东人数、注册资本、组织结构等;
二是,对设立和营运中公司的程序性条件要求,如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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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4、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3万;股份,500万。
• 5、设立方式。有限,发起设立;股份,发起或募集设立。
• 6、股权形式。有限,出资证明书;股份,股票。
• 7、股权转让。有限,协议方式,向现有股东以外转让的须经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股份,可以协议也可以公开市场操作。
• 8、公司治理结构。有限,人数少,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执行董事或监事代替;股份,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另外,有限的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法律规定为3-13人;股份的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法律规定为5-19人。
二、对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给予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对有效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人公司: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限额:10万元
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
• 治理结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时作出的决定必须采用书面行使,并经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 股东责任:当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国有企业的联系和区别:国家独股,但治理结构不同。
• 1、公司设立。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股东会职权。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 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中必须由职工代表。
•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 5、竞业禁止。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中兼职。
• 6、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 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一)外国公司的范围
• 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_设立的公司。
• (二)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3)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4)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 (三)设立程序(公193)
•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公196、198)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_。
第二编 公司设立
第一章 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为组织公司并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系列筹建行为的总称。
1、 公司设立的特征:公司设立是由公司成立前的一系列筹建工作组成。
成立公司而进行的一系列筹建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种类、名称、经营范围、资本总额,出资方式,认缴股款,公司所在地,选举公司机关的成员,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和其他筹建活动。
2、公司设立是一种创设公司人格的行为。
• 与自然人出生即获得人格不同,公司必须经过设立才能取得公司法人资格,才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己的意志和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 根据公司种类的不同,公司设立的程序也存在不同。
3、公司设立行为是发起人以组建公司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根据公司种类不同,发起人可以使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因而发起行为既可能是单独法律行为,又可能是共同法律行为。
•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主要是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又成为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
• 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
• 注:公司类型不同,发起人不同。
2募集设立,指发起人可以不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但必须是先认购注册资本额的一定比例之上。
• 募集设立又成为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只适合于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
• 从公司发展的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经过了一个从_主义到特许主义,再到核准主义,最后准则主义的一个历史进程。
• 1、_主义。即公司设立完全由当事人的_意志决定,法律不加任何干涉。
• _主义产生和盛行于欧洲中世纪_贸易时代,但这时的公司还多数是合伙和无限责任性质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没有登上历史舞台。
• 2、特许主义
• 指依照国家元首的名义或者国家特别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最著名的特许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
• 这种公司盛行于17至19世纪,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应对_主义造成的公司滥设现象。
• 缺陷:公司设立极度管制
• 3、核准主义
• 指公司设立除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能成立。
• 这种制度盛行于法国路易十四时代。
•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企业的设立采取的就是核准主义。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准则主义
• 指法律预先订立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设立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 1862年英国公司法首先采用这种制度,现为通行世界的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
中国现在实行的是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核准主义为特殊原则的法律政策。
• 《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机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需要经过核准的公司:特殊公司,从事特许行业或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如金融机构,进出口贸易公司等。
• 公司设立法律政策的演变体现了公司法现代化和_化的发展过程,我国的法律政策有着本国历史和国情的因素,目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公司设立的条件包含三个因素,即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
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规定;
物,公司资本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或认购股份的缴纳;
行为,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建立组织机构等。
1、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 现代有限责任公司不设最低人数限制,但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对最高人数做了限制。
• 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可能对公众发行股份,因此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但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人数上限和下限,其要求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 这种规定仅存在于保留了法定资本制的国家的公司法中。
• 目的:保证公司启动和维持运营,对债权人形成一种保障。
• 我国目前实行法定资本制,但已经放弃严格的法定资本原则,降低最低限额,并允许分期缴纳。
•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A、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 章程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应当由股东制定,同时由于人数较少,股东共同制定有可行性。通常股东只负责签署,草拟工作交由他人处理。
B、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定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制定章程,并经过创立大会通过。
• 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公众认股人无法亲自签署,后来加入的股东视为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在其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它是公司在为法律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
A、公司名称是区别于其他商人,尤其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树立良好上商誉时,区别其他商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力的显著标志。
B、公司名称不得与已经是有或者已经注册的名称“相同或者具有欺骗性的相似”
• 公司必须建立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必设机构。
• 5、公司有住所
• 原公司法:公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新公司法:删除此要求,降低公司设立成本。
二、公司设立的程序
• 1、订立发起人协议
• 发起人之间订立的确定各发起人之间的有关设立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即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认股人不参加发起人协议的订立。
• 2、订立公司章程
•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并签名盖章。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 3、必要的行政审批
仅对需要报批的特殊公司。
• 4、认缴股本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的。
•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的,应立刻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募集设立
• 发起人认购公司不少于35%的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同时应当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
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股款缴足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公开发行股票的,还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并核准。
• 5、确立公司组织结构
•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发起人确立。
•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通过创立大会确立。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租后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必须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节 设立登记与公司成立
• 一、设立登记的程序
• 1、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 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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