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风险和预防
《担保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动产抵物登记时, 若依据部门规章( 主要指的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仅对登记行为实施书面审查, 即形式审查, 就无法充分审查出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也就无法全面有效地证明财产权属, 这势必存在一定的行政风险。在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9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体系下, 尊重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实践工作, 尽职确保动产抵押的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正确处理、把握好物权登记机关与抵押物
权利人的关系, 严格审查职责及权限登记机关应告知债权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中的实质审查义务, 要求债权人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及现场勘验、审核, 以防止抵押人以虚假的、无权处分的或价值较低的抵押物骗取抵押登记, 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同时, 工商部门应当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作一定程度上的核查, 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2.实施跟踪回访, 完善登记生效后的监管措施, 提高动产抵押登记合同的监督管理能力为了弥补形式审查的不足, 防止重复抵押或虚设抵押物, 建立动产抵押登记后的回访制度十分必要。《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既然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那么,登记仅是监督管理的开始, 绝非监管之终, 形式审查的登记并不排斥登记之后的实质调查, 从现实意义上讲, 登记之后的实质调查则进入了合同监管程序。
3. 以民事承诺方式来弥补行政审查手段的不足, 以标签明示的方式来避免动产重复抵押的问题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申请登记的材料为真实的, 承诺对抵押动产已实施实质勘察、动产无重复抵押等内容, 同时与社会
诚信体系网相挂钩。
登记机关要掌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基本情况, 熟悉未作注销登记的抵押物名称、种类,勤查阅原始抵押登记档案材料, 比照核对。必要时, 对动产抵押物登记软件进行“深加工”, 确保动产名称、 ……(未完,全文共1299字,当前仅显示8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浅谈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风险和预防》)